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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统一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单独说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统一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8月30日,统一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统一股份按照该制度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统一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 公司与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的过程中,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相关方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知晓相关敏感信息的仅限于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核心参与人员。公司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3. 公司与已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4. 公司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将在董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丁 蔚

经办律师:

苗郁芊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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