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离职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67名激励对象(不含上述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剩余不得解除限售的33.54万股限制性股票实施了回购注销,合计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7.74万股。
截至目前,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实际注销限制性股票36.33万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49%。剩余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应被回购注销的1.41万股限制性股票因被司法冻结,暂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待该部分股票解除冻结后,公司将及时予以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741,986,825股变更为741,623,525股。
公司根据上述回购注销情况,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实际修订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第二条 | 拟修订为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212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212号文件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3095584K。 |
原章程条款 第三条 | 拟修订为 |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46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0万 |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46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股,于2007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56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1622.6694万股,于2015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9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4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批准,公开发行新股12793.3378万股,于2019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21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43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16547.0085万股,于2022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22年9月实施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了1139.7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1月21日上市。 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回购注销了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9.5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37.74万股限制性股票。 | 1,650万股,于2007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原章程条款 第六条 | 拟修订为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1,609,425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1,623,525元。 |
原章程条款 第七条 | 拟修订为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
原章程条款 第八条 | 拟修订为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原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 拟修订为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1,609,425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1,623,525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