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3月28日、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等有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