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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培育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价值,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同时,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

度,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和预期管理实现公司市值和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门是负责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应积极促使公司逐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推动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应当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公司可以优先将回购股份依法注销。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在市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80%时触发预警,触发预警后,证券部门应当及时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召开会议,评估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由证券部门牵头,联合经营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的某些信息的误解和不确定导致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者董事、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以维护股价。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2.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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