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疆众和保荐代表人姓名:花福秀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703583保荐代表人姓名:孟繁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7035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新疆众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已由国信证券保荐代 |
表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项 |
规章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有效执行情况。
查,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是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 |
文件一致。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1次,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1次(含通讯方式参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1次(含通讯方式参加)。
8 | |
、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无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内容 不适用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采取的措施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
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无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报告事项 | 说明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 |
年
月
4 |
日,国信证券因辽宁垠艺生物保荐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推广费用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2、2024年4月18日,国信证券因奥普特科技持续督
导期间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等事项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3、2024年5月7
因利尔达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并因该事项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北交所出具的警示函;
4、2024年10月12日,国信证券因埃夫特发行注册
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持股数量等问题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针对以上监管措施,国信证券已经积极进行了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