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披露关于与君实生物就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合作开发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3月26日,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迈威生物”)、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生物”)、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实生物”)、君实生物全资子公司苏州众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众合”)签订《关于<重组人源抗TNF-α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对君实生物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Authorization Holder,以下简称“MAH”)期间的权益分享条款进行重新约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针对重组人源抗TNF-α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现称“阿达木单抗注射液”,商品名:君迈康
?)的中国大陆区域内(以下简称“国内”)销售权益,公司负责君迈康
?
的推广,按销售发货净收入的60%享有国内销售权益;君实生物负责君迈康
?
的生产,按销售发货净收入的40%享有国内销售权益。
2、公司与君实生物按50%:50%的比例分担君迈康
?
的国内研发费用。
3、公司与君实生物按50%:50%的比例分享君迈康
?
的国际销售权益。本补充协议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药品获得上市批准后的生产和销售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本补充协议签署的背景
2017年8月,迈威生物全资子公司泰康生物与君实生物订立合作研究、开发及商业化协议,共同开发君迈康
?及享用所有相关知识产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与君实生物及双方子公司分别签署多次补充协议、委托销售及委托推广协议,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负责对君迈康
?进行推广,利润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君实生物按50%:50%进行分配。2025年2月,公司接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现场检查,预计上半年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展后续MAH转让工作。
生产转移完成前,君实生物仍为君迈康
?
的MAH,为优化公司及君实生物在合作中的权责安排与利益分配,发挥双方优势,经友好协商,2025年3月26日,公司、泰康生物、君实生物、苏州众合签订本补充协议,对君实生物为MAH期间的权益分享条款进行了重新约定。
二、本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君迈康
?
的权益分享
1、针对君迈康
?的国内销售权益,公司负责君迈康
?的推广,按销售发货净收入的60%享有国内销售权益;君实生物负责君迈康
?的生产,按销售发货净收入的40%享有国内销售权益。在君实生物为MAH期间,君实生物在公司国内销售权益中扣除君实生物及其指定关联方账面列支的君实生物为配合公司推广君迈康?所产生的应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后,与公司结算君迈康
?
的国内销售权益。如未来君迈康
?的MAH、生产或GSP销售职责转移至公司及关联方负责,则各方另行协商君迈康
?
国内销售权益的结算规则。
2、公司与君实生物按50%:50%的比例分担君迈康
?的国内研发费用。
3、公司与君实生物按50%:50%的比例分享君迈康
?的国际销售权益,即国际销售收入扣除国际产品的生产成本、国际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后的利润按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协议生效日
本补充协议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不追溯适用本补充协议生效日前的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签署本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系基于公司与君实生物的商业合作安排,在君实生物为MAH期间,进一步优化双方在君迈康
?
的生产和推广上的权责安排与利益分配,有利于发挥双方优势,预计不会对产品合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获得上市批准后的生产和销售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