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GUO QIANG先生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电子”或“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条件。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就本次交易制定的《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经充分、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
行的法律程序及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事项,有效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拟就本次交易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事宜尚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GUO QIANG 刘志弘 于 平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