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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定的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韩露、刘汉浩、易鹏举、黄卫平、卢志明、詹小青等交易对方购买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电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进展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公司股份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贝特电子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及贝特电子独立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贝特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贝特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由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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