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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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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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就《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代表人通过与立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托里新风发电有限公司、新疆新能源(集团)哈密新风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新风发电有限公司、奇台县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哈密新风恒远发电有限公司、哈密国投新风发电有限公司、哈密新风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售电有限公

司、阿勒泰新风发电有限公司、富蕴新光发电有限公司、新疆锐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伊吾淖毛湖风之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伊吾淖毛湖风之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疆新风含鸿能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富禾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杨河市锦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胡杨河市立新电力有限公司、哈密新风光发电有限公司、哈密国投新光发电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立新光电有限公司、哈密伊吾县立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疆逐日农垦新能源有限公司、若羌县立新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立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奇台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巴里坤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若羌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风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木垒新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投资管理、资金运营、筹资管理、全面预算、财务报告报告、采购付款、销售收款、固定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投资管理、资金运营、财务报告、采购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工程项目。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内容
一般缺陷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存在错报

错报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0.3%;

资产总额的0.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错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5%以上;净资产总额存在错报

错报的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下;

净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净资产总额的1%;

错报的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营业收入存在错报

错报的营业收入总额小于5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总额500万元<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

错报的营业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利润总额存在错报

错报的利润总额350万元以下;

利润总额350万元<错报金额<利润总额700万元;

重大缺陷

错报的利润总额超过700万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失效;已向管理层汇报的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但经过合理期限后,并未加以改正。重要缺陷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当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安全
营运环境

一般缺陷

严重影响职工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营运减慢,受到法规惩罚或被罚款;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出预算的10%;

对环境造成中等影响;出现个别投诉事件,需要执行一定程度的补救措施;

重要缺陷

死亡

3

人,重伤10至49人,直接损失1000万至3000万;

无法达到部分营业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受到监管者的限制;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出预算的30%;

造成主要环境影响,需要较长时间来恢复;大规模的公众投诉,应执行重大的补救措施;

重大缺陷

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接损失3000万以上;

无法达到所有的营运目标或关键指标,违规操作使业务受到中止;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出预算的50%;

无法弥补的灾难性的环境损害;激起公众的愤怒,潜在的大规模公众法律投诉;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除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受阻;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对子分公司管控不力,子分公司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媒体负面新闻多次曝光,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未开展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设计未覆盖重要业务和关键风险领域;内部信息沟通存在障碍;对外信息披露未经审核;信息内容不真实,可能遭受外部监管机构处罚;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恰当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并造成较大损失。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上年度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已整改。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010019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意见如下:我们认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立新能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审计资料、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部控制

制度并走访公司经营场所,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沟通交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立新能源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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