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职责。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坤鸿先生、余坚先生、李丽华女士均向公司递交了董事确认函,就其自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来至签署董事确认函之日的独立性情况作出声明,并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完整。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其林先生(2024年11月27日离任)亦向公司递交了董事确认函,就其自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来至离任之日的独立性情况作出声明,并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完整。独立非执行董事向公司递交的董事确认函中表述的内容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中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的要求。
根据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