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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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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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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8

一、保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8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9

四、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 10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 13

六、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 18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 20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30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 31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 31

十一、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核查 ...... 3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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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才泉、花少军为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许元飞为项目协办人;指定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姚远志、朱晨、蒋梦晖、刘寅午、邵宇东、黄耀文、刘坚、欧龙、吴恢宇、周娜娜、梁睿康、张文宇、连武盛、王安琪、廖奎任、付俊豪、方锐清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才泉,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参与或负责三聚环保、戴维医疗、赛摩电气、朗进科技等公司IPO项目,新国都、艾比森再融资项目,并曾主办或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及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花少军,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参与或负责完成齐心集团、网宿科技、裕同科技、光弘科技、电声股份、新益昌等公司IPO项目,金地集团、广发证券、捷顺科技、光弘科技、富满微再融资项目,怡亚通及拓邦股份并购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许元飞,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学历。曾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及现场负责人参与了富满微再融资项目、怡亚通再融资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姚远志、朱晨、蒋梦晖、刘寅午、邵宇东、黄耀文、刘坚、欧龙、吴恢宇、周娜娜、梁睿康、张文宇、连武盛、王安琪、廖奎任、付俊豪、方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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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ngo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才华
成立日期:2008年8月14日(2020年5月27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桥常路(大洲段)429号B栋
电话:0769-8236193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加料、分配装置制造;通用加料、分配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专业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少量公司股份(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本保荐机构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可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而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少量股票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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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要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亦未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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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意见

2022年4月29日,通过中信证券263会议系统召开了宏工科技IPO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宏工科技IPO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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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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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作为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进行评审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9月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3年8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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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

2022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版)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确定的公司治理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各职能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和管理系统,能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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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成立于2008年8月14日,于2020年5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达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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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确定的公司治理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3-351号),经核查发行人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会计记录,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稳健,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52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审阅、分析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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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公司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决诉讼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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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一)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

1、公司在技术创新下取得众多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

近年来,公司围绕物料自动化处理系统持续投入研发资源,组建了物料智能输配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物料处理分析实验室。在完善的研发基础设施带动下,经过多年的创新和积累及公司研发的不断投入,已形成环保型吨袋卸料技术、多组分环形小料配料技术、柱塞流密相气力输送技术、基于RGV的物料自动化输送技术、双管式输送换向技术、用于高精确配料的输送给料技术、双行星搅拌技术、专利螺旋气密封技术、超低温研磨技术、真空超低速大容量干燥技术、集成式高精度计量装置等多项核心技术,广泛适用于客户生产的投料、配料计量、输送、搅拌、混合、粉碎研磨、干燥、包装等工艺环节。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所拥有的已授权的境内专利共411项,其中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370项、外观设计29项。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外专利2项。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共95件,多项技术成果已成功产业化。

随着公司研发不断投入,已形成环保型吨袋卸料技术、多组分环形小料配料技术、柱塞流密相气力输送技术、基于RGV的物料自动化输送技术、双管式输送换向技术、用于高精确配料的输送给料技术、双行星搅拌技术、专利螺旋气密封技术、超低温研磨技术、真空超低速大容量干燥技术、集成式高精度计量装置等11项核心技术,广泛适用于客户生产的投料、配料计量、输送、搅拌、混合、粉碎研磨、干燥、包装等工艺环节。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公司开发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获得的主要资质及奖项包括: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2年度湖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智能配料输送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宁德时代2022年度技术创新奖”;公司的产品“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产品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PVC集中供料系统”“锂电池负极材料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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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系统”“上料搅拌系统”和“锂电池材料全自动生产线”等产品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自动配料匀浆输送系统”被认定为2020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橡塑产线自动化输送配料系统”被认定为2021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

2、公司运用核心技术与产品,实现快速发展

随着公司研发不断投入,已形成环保型吨袋卸料技术、多组分环形小料配料技术、柱塞流密相气力输送技术、基于RGV的物料自动化输送技术、双管式输送换向技术、用于高精确配料的输送给料技术、双行星搅拌技术、专利螺旋气密封技术、超低温研磨技术、真空超低速大容量干燥技术、集成式高精度计量装置等11项核心技术,广泛适用于客户生产的投料、配料计量、输送、搅拌、混合、粉碎研磨、干燥、包装等工艺环节。公司核心专利技术与核心设备产品共同形成了公司专业的物料自动化处理技术解决方案。经过不断的验证与优化,公司产品已得到宁德时代、比亚迪、蜂巢能源、亿纬锂能、华友钴业、容百科技、杉杉股份、长远锂科、万华化学、宝胜科技、三棵树、安琪酵母、华中正大等下游行业知名客户的认可与接受,树立自身品牌影响力的同时促进业绩规模的快速增长。

(二)发行人属于现代产业体系

1、公司深度利用相关技术解决客户痛点问题

通过持续不断的研发,将研发成果相关技术深度运用在解决客户生产过程中的痛点问题。公司对物料自动化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痛点有较完善的解决方案,并形成了专利保护。除硬件方面的创新外,公司为产品配套控制系统,不仅可以对各类设备进行实时运行监控外,也可与客户已有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进行连接,如ERP、LIM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TMS(运输管理系统)等系统,下至产线设备运行情况,上至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数据互联互通,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和有效的数据分析。

公司通过设计、生产、安装调试、软件配套等方式一一解决对物料自动化处理各个环节的痛点,深度利用相关技术解决客户痛点问题,最终向客户提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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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高效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一站式”解决方案。

2、公司持续研发投入,拓展相关产品

公司基于对下游行业生产物料和工艺技术的深刻理解与持续的科学技术研发创新,将智能制造装备与下游不同行业的工业生产制造过程进行深度融合,提升下游行业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失误及安全隐患,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3,211.09万元、12,793.03万元和19,660.12万元和10,261.24万元,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3、公司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公司基于对下游行业生产物料和工艺技术的深刻理解与持续的科学技术研发创新,将智能制造装备与下游不同行业的工业生产制造过程进行深度融合,提升下游行业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失误及安全隐患,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

(三)公司的成长性具有可持续性

1、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空间及成长性

作为下游行业的重要生产设备,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的发展前景与下游需求紧密相关,下游行业的发展是本行业增长的重要因素。公司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主要应用于锂电池、精细化工等领域。上述领域市场较为景气,市场容量的增长将带来公司生产设备增量需求。

2、公司自身的成长性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聚焦于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自2019年至今,公司凭借所研发的核心设备及行业应用经验,拓展了锂电池行业的知名客户,成为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蜂巢能源、亿纬锂能、华友钴业、容百科技、杉杉股份、长远锂科等企业的稳定供应商,业务规模持续增长。除锂电领域,公司也在积极拓展等精细化工中新细分领域(如涂料、日化用品等)、橡胶塑料领域(如改性塑料、可降解塑料、橡胶弹性体等)、食品医药新细分领域(如烘焙食品、药品等)的客户,已进入万华化学、传化智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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棵树、中广核技、瑞华泰、安琪酵母、徐福记、鲁花集团、浙江医药等企业的供应商序列。公司在本阶段继续以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作为公司主营业务,从需求多样化的工程案例中提炼下游客户共性需求,持续研发物料自动化处理工序中普遍需求的核心设备,并实现了单机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7,921.52万元、217,822.39万元和319,836.51万元和145,903.48万元,2021-202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134.99%,净利润分别为5,007.69万元、29,750.95万元、31,495.44万元和11,139.90万元,净利润水平快速增长。

(四)公司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的要求

1、公司所属行业及其依据

公司主要从事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实现流程型工业中物理形态为粉料、粒料、液料或浆料等物料的处理,为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下游行业提供一站式的物料综合处理解决方案。根据公司产品及行业特点,一般以“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指称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物料自动化处理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高精度等特征,是智能工厂及智能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智能制造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公司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行业,因此相关鼓励政策通过促进下游应用行业健康发展,间接拉动对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的需求,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物料自动化处理作为流程型工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重要装备支撑,属于“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具体属于“2.1.2重大成套设备制造”。

2、公司不存在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锂电池行业、精细化工行业及橡胶塑料行业,上述行业均为国家鼓励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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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

经核查,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的成长型创新企业相关指标(二)的要求,具体如下:

1、发行人研发费用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3,211.09万元、12,793.03万元和19,660.12万元和10,261.24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35,664.24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

2、发行人营业收入的确认及增长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7,921.52万元、217,822.39万元、319,836.51万元和145,903.48万元,营业收入快速增长,2021-2023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4.99%。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1)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查阅了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研发场所,核查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凭证及研发合同;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查询系统等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查阅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证书;

(2)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核心技术体系内容、先进性、创新性以及在产品中的实际应用;

(3)核查发行人公开报道,了解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具体体现;

(4)查阅了行业研究报告、产业新闻、产业链相关公司公告,了解下游行业扩产趋势;

(5)查看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收入成本明细,了解发行人不同领域客户情况;

(7)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了解发行人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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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查看发行人下游行业相关政策,确认相关行业是否为限制性行业;

(9)了解研发项目费用归集方式,通过工资表进行匹配是否存在人员共用的情形;并结合具体研发项目及研发费用分布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将定制化产品相关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以及复核报告期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以及计算过程;

(10)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经营场所,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函证及走访,对发行人主要项目进行细节测试。

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符合成长性特征;发行人的成长性来源于其核心技术产品;发行人的创新能力能够支撑其成长;发行人的成长性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六、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数(万股)股份比例
1罗才华3,386.1456.44%
2何进1,058.1717.64%
3东莞博英529.088.82%
4赣州博怀242.454.04%
5粤科东城225.003.75%
6粤科振粤150.002.50%
7健和成至111.391.86%
8侯林75.001.25%
9鸿鹄寰宇55.690.93%
10宏智一号49.870.83%
11宏智二号44.030.73%
12宏智肆号37.080.62%
13宏智三号36.110.60%
合计6,000.00100.00%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全部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需要按《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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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市博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粤科东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健和成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鸿鹄寰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一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二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肆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三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核查其出具的《股东调查表》等文件,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网站的信息等方式,对其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

1、根据广东粤科东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粤科东城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CP919,基金管理人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

P1001949)。

2、根据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粤科振粤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Y3537,基金管理人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

P1001949)。

3、根据深圳健和成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健和成至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S7641,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2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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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一)与公司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主要原材料包括定制部件、配套设备、电气组件、钢材等,原材料种类众多,系公司生产成本主要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含售后服务费)的比例分别为64.41%、67.26%、65.69%和

71.61%。近年来,原材料市场波动较大,特别是2021年以来,钢材等原材料涨价幅度较大,对公司业绩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公司全部原材料价格上浮15%的情况下,各类产线及单机设备业务毛利率预计减少约6-8个百分点。

公司与客户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会协商调整产品销售价格,但未就原材料价格传导机制的量化标准及明确的触发机制在合作协议之中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原材料涨价频率与客户相关产品调价频率并非严格对应。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波动或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传导原材料价格上升压力,从而面临着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引发的公司盈利能力下降风险。

(2)在手订单执行风险

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增速较快,对公司内部生产管理、技术进步、生产效率要求更加严格。公司产线项目属于定制化产品,交付周期受公司内部效率、客户厂房场地状况及工艺影响较大,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提高内部管理、技术进步、生产效率,公司在手订单可能存在项目暂停、延期执行的风险。

(3)经营业绩分布不均且在手订单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产品在发出后需经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具有高度定制化、个性化特征,不同客户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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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金额差异较大。同时,不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客户需求变化、厂房建设进度及客户配套设备采购进度等因素导致实施周期存在差异,进而导致项目收入确认时点的分布不具有规律性。因而,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在年度内分布不均的风险。公司在手订单执行周期较长,受客户厂房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手订单存在无法短期完成交付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季节性波动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分别为225,648.73万元、385,205.44万元、286,235.67万元及248,210.5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在手订单波动较大且2023年末以来出现下滑,若公司未来无法稳定的获取在手订单或业务开拓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风险。

(4)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7,921.52万元、217,822.39万元、319,836.51万元,2021年至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与头部客户合作项目不断增加。2024年以来,公司下游领域扩产节奏放缓,公司营业收入出现下滑。2024年1-9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145,903.48万元及11,139.90万元,同比下滑26.44%及37.42%。根据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2024年全年营业收入预计下滑30.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下滑

27.55%,如2024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不及预期、一年以上库龄发出商品金额持续增加,则2024年业绩将进一步下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3,400.83万元、75,644.97万元、149,449.23万元和160,717.24万元,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2,900.34万元、6,281.27万元、12,380.38万元和15,904.81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坏账准备金额呈上升趋势,若市场环境变化或应收账款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坏账损失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405.08万元、2,178.38万元、4,240.73万元和3,938.6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受项目执行周期较长、客户工艺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一年以上库龄发出商品金额增加,公司一年以上发出商品的账面余额分别为2,638.66万元、1,903.22万元、19,516.45万元和38,846.55万元;如未来下游客户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一年以上库龄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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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持续增加,则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将进一步增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随着全球节能减排以及中国新能源渗透率不断提升的趋势,出海发展成为国内新能源产业链企业新的业务增长点。虽然全球多个主要国家普遍推出促进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政策,乘用车辆的电动化和智能化为大势所趋,但中国新能源终端产品的出口受国际贸易局势影响,进而可能对本公司产品海外业务订单中本土出海部分造成一定影响,进而导致公司2025年及未来收入减少。公司2025年业绩及未来业绩受后续发出商品项目执行情况、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订单承接、新能源和食药化塑行业政策及技术、市场发展趋势、海外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新能源产业链政策等因素影响,如公司一年以上发出商品金额进一步增加,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或账龄结构进一步恶化,预计获取的大额订单无法签订,下游客户放缓扩产速度,海外对国内新能源行业出海政策进一步恶化等,2025年及未来业绩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2、技术及创新风险

(1)创新风险

公司聚焦于以粉料、粒料、液料及浆料处理加工为主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于锂电池、精细化工等下游领域。由于下游不同领域工艺技术具有多样性与特殊性,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物料自动化处理技术也快速迭代更新。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预测和把握物料自动化处理技术及下游工艺技术的发展趋势,对技术研究的路线做出合理安排或升级,保持本公司的技术创新优势,将可能延缓公司在关键技术和关键应用上实现突破的进度,导致公司面临被竞争对手赶超、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公司产品研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所处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为知识、技术、人才密集型行业。若公司后续新产品及技术研发进程较慢,市场认可度未达到预期效果,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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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的下游行业包括锂电池、精细化工等诸多行业,技术人员除了需要具备相关物料处理知识外,还需了解对应不同行业的工艺技术知识与发展趋势。因此,高水平、经验丰富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人员对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尤为重要。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和未来发展的潜力。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可能造成在研项目进度的推迟、甚至终止,或者造成研发项目泄密,给公司新产品的开发以及持续稳定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3、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罗才华、何进。2019年6月26日,罗才华、何进签署了《关于广东宏工物料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宏工有限及其整体变更后的延续主体每次董事会会议或每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条件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中执行一致行动。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罗才华与何进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二人直接持有公司56.44%与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公司4.04%的股份,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78.12%的股份表决权。二人合计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超过公司股份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

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2)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绩快速提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21,643.08万元、330,187.37万元、428,947.00万元和382,571.75万元,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57,921.52万元、217,822.39万元、319,836.51万元和145,903.48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与营业收入将进一步扩大与提升,公司的管理体系、业务程序将更加严格,将在人才管理、技术进步、生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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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市场开拓、财务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亦将对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如果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意识不能适应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的需要,公司的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未能较好地调整及完善,均可能给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潜在的管理风险,导致公司管理效率下降,经营成本上升,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500.48万元、69,363.70万元、137,068.85万元和144,812.4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74%、

23.63%、36.85%和46.57%。报告期内,由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2023年及2024年9月末,应收账款金额增长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相对较高。

2023年以来,受下游客户放缓扩产速度影响,回款速度放缓,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增加,最近两年及一期末分别为18.35%、34.22%、50.15%,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最近两年及一期分别为3.17、2.09、1.00。

较高的应收账款余额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限制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若市场环境变化或应收账款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坏账损失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2)存货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0,278.52万元、146,675.63万元、131,755.87万元和100,882.8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83%、49.97%、

35.42%和32.44%。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和发出商品,其中发出商品占比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44.19%、77.35%、80.40%和78.46%。

公司产品主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相关产品在运达客户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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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安装、调试等过程,在能够稳定地满足客户生产需求、符合技术协议约定且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公司产品从发货至验收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验收前相关产品均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因此,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已发货尚未验收的项目增多,导致公司发出商品金额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405.08万元、2,178.38万元、4,240.73万元和3,938.6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受项目执行周期较长、客户工艺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一年以上库龄发出商品金额增加,公司一年以上发出商品的账面余额分别为2,638.66万元、1,903.22万元、19,516.45万元和38,846.55万元;如未来下游客户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一年以上库龄发出商品金额持续增加,则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将进一步增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存货金额较大一方面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压力,影响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

(3)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产品应用于锂电新能源、精细化工等众多领域。不同领域的物料自动化处理工艺和技术特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凭借多年不同行业的技术、经验积累以及技术研发,形成了核心竞争力,因而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9.22%

31.06%

27.88%

29.07%

。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湖南宏工、宏工软件均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1,349.37万元、7,290.84万元、7,619.37万元和1,170.8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44%

23.18%

22.13%

10.02%

。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与经营业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本公司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24年

月到期,若相关证书到期后,未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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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制基准日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22〕3-37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截至改制基准日,公司经复核后,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改制基准日经复核后,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要系公司改制前尚处于客户和技术积累期,行业应用经验稍微欠缺,整体交付能力不足。近年来,由于下游行业高速发展带动对公司产品需求增长,公司成为多家优质客户的合格供应商,积累了一定的优质客户资源,行业应用经验不断丰富,公司整体交付能力持续提升形成了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净利润5,007.69万元、29,750.95万元、31,495.44万元和11,139.90万元,导致未弥补亏损形成的原因已经消除,改制时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会产生影响,但仍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历史上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6)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及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671.76万元、-5,336.80万元、-4,235.44万元和-15,623.92万元。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净流出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存货采购需要提前支付的资金增加,且下游客户回款周期较长所致。

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间,资金需求仍将快速增长,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如果未来不能持续拓宽融资渠道,不能有效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则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法律风险

(1)部分租赁经营场所产权瑕疵风险

公司部分租赁经营场所存在产权瑕疵风险。公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租赁面积合计5,345.45平方米。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上述生产经营场所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订立至今履行情况正常,但存在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法正常续租的风险;同时,公司上述租赁房产存在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的潜在风险。若未来公司所租赁房产在租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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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况,将可能导致公司在东莞的部分生产场所停工、搬迁,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社保、住房公积金被追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由于部分员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关系尚未转移到公司等原因,公司存在未为个别员工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主管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天健会计师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天健审〔2024〕3-356号)。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222,315.52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0.4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2,206.48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29.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21,865.02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27.55%。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应谨慎使用。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受到政策与下游需求的驱动,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集中度仍然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随着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发展壮大,公司若不能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调整经营策略,同时积极在产品质量、产品差异化、渠道控制和开拓新市场等方面寻求突破,将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产业政策风险

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属于下游锂电池、精细化工等行业的重要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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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下游行业的设备投资需求与产业政策紧密相关。若下游锂电池、精细化工等行业的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将延缓下游客户的产能扩张进程,降低对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短期行业产能过剩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大部分来自于锂电行业,锂电池产线具有初始投资金额较大,使用寿命较长的特性。伴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快速增长和渗透率的不断提高,锂电池产业链新入局者越来越多,资本大量涌入锂电产业链,使得行业产能过剩的风险不断累积,根据市场公开资料,目前锂电池产业链的头部厂商生产量市占率高于产能市占率,头部厂商的产品供给紧张,而部分非头部厂商的产能未得到充分利用,这一现象说明动力电池结构化产能过剩风险正在积累。

未来如果动力电池市场上述现象未能改善,短期结构化过剩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结构化产能过剩风险将传导至上游锂电设备制造行业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同时,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获取头部客户的订单,将面临未来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4、行业发展趋势变动的风险

近年我国新能源行业发展速度较快: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4年1-6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92.9万辆和494.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30.1%和32%,市场占有率达到35.2%,上半年我国动力电池累计装车量

203.3GWh,累计同比增长33.7%,行业发展速度超出预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关于2025年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完成。如未来宏观经济情况、行业政策、行业景气程度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导致新能源汽车市场空间缩小,公司将因此面临收入下滑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风险

(1)部分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选址为湖南省株洲市万丰湖新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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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取得该募投项目用地。2018年12月5日,公司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进区框架协议》,约定为湖南宏工预留万丰湖附近80亩工业用地作为研发预留用地。目前,公司正积极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募投用地涉及地块进行沟通,后续将紧密跟踪该地块的招拍挂流程,若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物料输送与混配自动化系统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投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在未来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政策、项目进度、产品销售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中“智能物料输送与混配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并达产后,预计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生产能力。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市场环境、客户开拓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将存在无法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3)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绝对额将会在短期内显著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于存在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若项目无法及时形成效益,存在发行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摊销等费用增加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之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项目投产后增加折旧、摊销等费用金额较大。如果募投项目市场拓展不力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未能如期实现收益,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等费用大幅增加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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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可能履行对赌协议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何进与股东粤科东城、粤科振粤、鸿鹄寰宇、健和成至存在股份回购等对赌约定,相关条款自公司完整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后自动终止,如公司成功上市,则按照证券主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执行,如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审核未通过或发行失败),则恢复生效。如果发生对赌条款终止后恢复效力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对赌条款从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3、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后,将启动后续发行工作。本次发行结果可能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因发行认购不足或者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本发行保荐书中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等情形,本次发行或会出现发行中止甚至失败的风险。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宏工科技所处的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是工业自动化以及智能制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随着制造业的智能化、自动化技术的提升,物料自动化处理的应用领域将会持续扩张,全球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整体市场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随着我国工业自动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需求开始迅速增长,物料自动化处理设备在下游智能制造需求不断增长与自身技术不断进步的双重影响下,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宏工科技以“让物料处理更简单”为使命,以技术创新及市场需求为导向,始终聚焦于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坚持核心技术和设备的持续自主研发。经过多年技术及行业经验积累,公司在物料自动化处理领域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未来,公司将继续聚焦于物料自动化处理领域,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与核心设备开发,提高已有应用领域市场占有率、努力实现进口替代的同时,开拓新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公司的产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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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提升,并最终成为全球领先的物料自动化处理综合服务商。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慎核查:

(一)发行人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补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应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1、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为控制项目合规风险,保荐机构兼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与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分别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见证律师。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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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301173Y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负责人王增明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如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编号为11010170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具备从事证券从业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会计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见证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1993年3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400000448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证券、金融保险、并购重组、跨境投资、贸易救济、争议解决、竞争法、破产重整、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国际工程与项目融资、政府与公共服务等
实际控制人(如有)王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在全球设立了超过50家办公室,持有北京市司法局合法的证号31110000400000448M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次选聘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进行战略投资者资格核查、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路演培训并出具专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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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等相关事宜。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合计

49.50万元(含税),并由中信证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分三期支付,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实际支付费用44.55万元。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见证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信证券支付费用6.8万元(含税),由中信证券在收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指定银行账号。

保荐机构除聘请上述第三方外,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中信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募投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外,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文件排版服务,聘请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财经公关服务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一、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核查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2024年9月30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2024年经审阅财务数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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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5〕3-6号),并发表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宏工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4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变动率
资产合计400,806.98428,947.00-6.56%
负债合计297,744.22347,942.76-14.43%
所有者权益合计103,062.7581,004.2427.23%
营业收入216,322.25319,836.51-32.36%
营业利润25,632.3534,528.49-25.76%
利润总额25,417.8834,437.54-26.19%
净利润22,022.2131,495.44-30.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22.2131,495.44-3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455.9830,179.63-28.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633.69-4,235.44406.7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96.96-12,764.52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674.0832,043.92-47.96%

注:2024年数据为审阅报告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00,806.98万元,同比变动-6.56%,负债总额为297,744.22万元,同比变动-14.43%,所有者权益为103,062.75万元,同比变动27.23%。

上述财务数据变动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情形。

(三)公司2024年度业绩实现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5〕3-6号),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6,322.25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22.21万元,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21,455.98万元。其中,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金额低于2024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数2.70%,不存在重大差异。整体来看,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符合预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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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数据变动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情形。

(四)公司2025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初步测算,公司2025年1-3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1-3月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42,543.64-51,997.7846,718.65-8.94%-11.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72.93-3,633.584,670.87-36.35%- -22.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12.28-3,437.234,199.12-33.03%- -18.14%

公司预计202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42,543.64万元-51,997.78万元,同比变动-8.94%- 11.30%;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72.93万元-3,633.58万元,同比变动-36.35%- -22.21%;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12.28万元-3,437.23万元,同比变动-33.03%- -18.14%。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统计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4年度以及2025年一季度收入、利润预计同比下滑,主要由于2023年,下游应用行业波动,客户减缓了新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2024年以来,锂电池头部客户产能利用率逐渐回升,新增设备投资意向增强,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整理,产能利用率提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产品消息时间最新行业动态
宁德时代锂电池2024年7月二、三季度排产环比增长,公司下半年排产和订单饱满
亿纬锂能锂电池2024年8月2024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83.59%
湖南裕能正极材料2024年8月2024年11月2024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93.15%公司产品基本实现满产满销
德方纳米正极材料2024年6月2024年8月

二季度下游需求回暖趋势明显,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云南多个工厂已恢复满产,公司库存水平处于低位

中科电气负极材料2024年8月2024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达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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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产品消息时间最新行业动态
富临精工正极材料2024年11月2024年三季度扭亏为盈,三季度产能利用率高达111.84%
龙蟠科技正极材料2024年8月2024年上半年公司磷酸铁锂工厂的产能利用率稳步提升,在手订单充裕,主要产品销量稳步增长

2025年以来,发行人新签订单情况良好:2025年1-2月,发行人新签署订单金额约为人民币6.86亿元(外币订单已换算为人民币),占发行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在手订单金额24.82亿元的27.64%。发行人产品是下游客户的生产设备,下游客户决策扩产至订单签署,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具有一定周期,预计上述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上述财务数据,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重要事项。(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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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才泉年 月 日
花少军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许元飞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秀杰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 毅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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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总经理:
邹迎光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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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陈才泉、花少军担任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陈才泉、花少军担任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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