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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7-4-2-1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做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承诺事项页码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9
3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函29
4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33
5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48
6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关于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50
7其他承诺事项70

7-4-2-1

7-4-2-2

7-4-8-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拟申请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 .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 .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7-4-8-2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8-3

年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罗才华

罗才华法定代表人(签字)

7-4-8-4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 ”)拟申请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宏工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 .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 .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

7-4-8-5

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8-6

控股股东:

本页无正文 为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实际控制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罗才华 何 进

罗才华 何 进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年 月 日罗才华

7-4-8-7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 ”)拟申请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宏工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 .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 .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4-8-8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8-9

孙宏图(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罗才华 何 进 余子毅

罗才华 何 进 余子毅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董事(签名):

陈全世

陈全世龚启辉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向旭家

向旭家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8-10

年 月 日袁 超 唐 进 陈舜珍

袁 超 唐 进 陈舜珍(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全体监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8-11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罗才华 余子毅 何小明

罗才华 余子毅 何小明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8-12

7-4-8-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 ”)拟申请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本人作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的经办人员,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 .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 .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7-4-8-14

5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8-15

《 公司 影 和 扰审核的承诺签 页)

7-8-1-1

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发行人特就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7-8-1-2

年 月罗才华

罗才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 __

7-10-3-1

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宏工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 2023 年第 30 次审议会议审议。

发行人承诺, 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之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承诺期间 ”),发行人持续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1 、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财务报告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3-35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

7-10-3-2

人、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10、发行人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趋势基本相符。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时采用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 2024 年1-9 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发行人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发行人 2024 年度盈利预测表。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12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上市日,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构成实质性障碍。

7-10-3-3

综上所述,发行人认为,发行人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日(2024 年 11 月 25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10-3-4

罗才华年

年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文 于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7-10-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 ”)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

中信证券经审慎核查后承诺, 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承诺函提交日(2024 年11 月 25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承诺期间 ”),发行人持续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1 、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财务报告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3-35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相关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

7-10-4-2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9 、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10、发行人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趋势基本相符。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时采用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 2024 年1-9 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发行人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发行人 2024 年度盈利预测表。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12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上市日,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中信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7-10-4-3

(以下无正文)

7-10-4-4

券股份有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月 日

7-10-4-5

张 君(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证券股份有限

证券股份有限月 日

7-10-5-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中介机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 2023 年第 30 次审议会议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自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会议之日起至提交本承诺函之日止,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7-10-5-2

8 、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趋势基本相符。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时采用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 年 1-9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发行人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发行人 2024 年度盈利预测表。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 、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 、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9 、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如果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上市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

7-10-5-3

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10-5-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张 政

陈鸣剑

年 月 日

张 政

陈鸣剑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康晓阳

7-10-8-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 2023 年第 30 次审议会议审议。

广发证券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之日(2024 年 4 月 25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1 、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财务报告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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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 ”)及保荐代表人、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趋势基本相符。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时采用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 年 1-9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发行人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发行人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发行人 2024 年度盈利预测表。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新增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上市日,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广发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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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日(2024 年 4 月 25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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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之盖章页年 月

年 月法定代表

林传辉

法定代表

林传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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