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
关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 | 承诺事项 | 页码 |
1 |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1 |
2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 38 |
3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52 |
4 |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 71 |
5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73 |
6 | 关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 98 |
7 |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103 |
7-4-3-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如下:
本人已仔细阅读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文件,确认发行文件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
7-4-3-2
贺辉娥罗才华 何 进 余子毅
罗才华 何 进 余子毅孙宏图
孙宏图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旭家
向旭家陈全世
陈全世技 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
技 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的 意 签署页)
的 意 签署页)年 月 日
7-4-3-3
月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签署页)
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
7-4-3-4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罗才华 余
罗才华 余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签署页)
7-4-3-5
7-4-3-6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4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7-4-3-7
7.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4-3-8
袁 超 唐 进 陈舜珍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署页)全体监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3-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人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本人提供的名下全部银行流水信息及本人填写的调查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3-2
罗才华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董事(签名):
进
进陈全世
孙宏图 | 陈全世 | 龚启辉 |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之签字盖章页)何
何 | 余子毅 |
林建浩
全体监事(签名):
林建浩
全体监事(签名):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罗才华
罗才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明
何小明年 月 日
年 月 日余子毅
余子毅唐国祥
唐国祥袁 超 唐 进 陈舜珍
7-4-3-3
7-4-3-4
7-4-3-5
7-4-3-6
7-4-3-7
7-4-4-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已仔细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制作。现本人确认招股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亦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指使发行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控股股东:
罗才华
法定代表人:
罗才华
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已仔细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制作。现本人确认招股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亦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指使发行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控股股东:
罗才华
法定代表人:
罗才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罗才华 何 进
7-4-4-1
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已仔细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制作。现本人确认招股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亦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指使发行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控股股东:
罗才华
法定代表人:
罗才华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实际控制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罗才华 何 进
罗才华 何 进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5-1
年 月 日全体监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袁 超 唐 进 陈舜珍
袁 超 唐 进 陈舜珍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监事,已仔细阅读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该招股说明书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制作。现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亦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本人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监事,已仔细阅读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该招股说明书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制作。现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亦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