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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3月25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价值,并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和预期管理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公司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

续开展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证券部作为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作为负责人,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市值管理策略和实施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强化公司章程基础性作用,厘清治理相关方权责,明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管理边界,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

业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涵式增长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寻求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等需求或目标,适时开展内部整合和对外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持续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增减持、产业基金、REITs 等手段,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公司净资产回报率和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七条 公司应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根据市场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股权融资及债权融资,助力公司发展资金需求,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实现公司与资本市场良性循环。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共同推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十九条 公司应稳定投资者回报预期,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适时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优化现金分红节奏,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第二十条 公司应主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应当积极组织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广泛邀请投资者、行业分析师、媒体等走进公司、了解公司,增进市场认同。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ESG相关报告。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

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市值变动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适时研究、运用股份回购等权益管理工具,积极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促进公司市值稳定发展。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二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如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应当包括目标、期限及具体措施。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长期破净情形,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第六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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