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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相关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度。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2024年业绩考核条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ΔEVA等考核指标均未达标。触发《激励计划》第九章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条件。公司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39.08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7%。

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58元/股,因此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为5.65元/股,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为6.78元/股。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约3,142.94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仅限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9.08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471,700,357元减至人民币1,466,309,533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71,700,357股减至1,466,309,533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盐化工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

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2、申报时间:2025年3月27日起45天内(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9:30-11:30,13:30-17:00)

3、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483-8182785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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