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顾凌枫作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各项职责,谨慎、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本人为独立董事。
1、个人基本情况
顾凌枫,男,中国国籍,1973年9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本科学历。目前任浙江定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先后在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主要擅长于商事纠纷、公司法业务、建工领域等;非诉业务主要涉猎破产重整、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2024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说明
本人在报告期内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本年应出席会议4次,亲自出席4次,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均按时出席,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具体如下表所示: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会议名 | 本报 | 现场出 | 以通 | 委托出 | 缺席董 | 是否连续 | 出席股 |
称 | 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席董事会次数 | 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席董事会次数 | 事会次数 | 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东大会次数 |
董事会 | 4 | 3 | 1 | 0 | 0 | 否 | 0 |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主动获取会议所需资料和信息,认真审阅公司各项议案和定期报告。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在2024年本人履职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股东大会0次,本人出席股东大会0次。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工作细则的要求,均出席了相关会议,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委员会有序运行提供良好帮助。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于2024年7月8日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审议。于2024年8月16日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第二季度内审报告的议案》进行审议。于2024年10月25日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
于2024年度第三季度内审报告的议案》进行审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第三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于2024年7月8日召集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一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审议。
3、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情况,也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年度审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本年度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 2024年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此外,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进行现场工作及实地考察,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通过考察,本人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完善及执行等情况,同时
积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本人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在此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与本人充分交流并汇报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报告期,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在本人的履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2、股份回购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6.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人认为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研发大楼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合计1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兴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兴欣”)进行增资,用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本人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与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新项目顺利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要求。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回报,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度,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独立、客观的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召集人及委员,我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及经验,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前把关;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据实发表意见,不断强化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为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2025年度,我将继续秉承客观、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顾凌枫
202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