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