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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廖子彬)

本人廖子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廖子彬,自2022年6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现任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财政部会

计咨询专家、天津市第十四届政协香港委员。此前,曾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亚太区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主席、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7/7
董事会会议11/1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10/10
风险管理委员会7/7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7/7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4/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年审计划、财报审计结果、内控审计结果等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建议,有效监督和指导中信银行内外审工作。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科技、关联交易、ESG管理、境外机构管理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经2020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廖子彬2025年3月26日

(周伯文)

本人周伯文,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周伯文,自2023年8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现为IEEEFellow/CAAI Fellow,2022年5月起任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长聘教授、清华大学惠妍讲席教授,2024年7月起任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此前于2003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

历任IBM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院院长、IBMWatson集团首席科学家、IBM杰出工程师;2017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京东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京东云与AI总裁、人工智能研究院院长;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担任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2月创建北京衔远科技有限公司。毕业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电子和计算机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二十多年来从事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有长期的学术研究和丰富的互联网实践经验。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6/7
董事会会议10/1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8/8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5/7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了沟通交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新质生产力领域布局、金融科技、信息安全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经2020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伯文2025年3月26日

(王化成)

本人王化成,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王化成,自2023年10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聘任的杰出学者A岗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成本研究会

副会长,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此前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商学院副院长,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管理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在财务、会计、金融等领域研究成果丰硕、具有丰富的经验。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7/7
董事会会议11/1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10/10
风险管理委员会7/7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7/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年审计划、财报审计结果、内控审计结果等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建议,有效监督和指导中信银行内外审工作。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集中度管理、金融科技、关联交易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

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

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经2020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化成2025年3月26日

(宋芳秀)

本人宋芳秀,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宋芳秀,自2023年10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金融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03年起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任教,曾历任讲师、副教授、经

济学院党委委员、金融学系副主任、经济学院院长助理,2006年至2007年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获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理论和政策、国际金融和资产定价,曾在经济学重点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中国转型经济中的资金配置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美货币国际化比较》及译著多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3项,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研究。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7/7
董事会会议10/1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9/10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7/7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4/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年审计划、财报审计结果、内控审计结果等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建议,有效监督和指导中信银行内外审工作。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宏观形势、利率风险、金融科技、关联交易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

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

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2024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经2020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芳秀2025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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