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花荣军先生、毕超女士、刘云平先生、何云先生、林晓安先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公司适用监管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其中,花荣军先生和毕超女士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刘云平先生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12月31日、林晓安先生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4月25日,何云先生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25日)。经自查,公司每位独立董事均确认其满足公司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独立地履行职责。
经评估和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符合身份独立性要求,坚持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