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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邓炜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于2024年7月新选任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任期内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邓炜辉,男,1985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现任广西民族大学教授,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法依规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详细审阅议案和相关决策材料,认真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讨论,并就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姓名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公司2024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合法有效。本人秉承审慎原则,认真审议董事会每一项议案,对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战略与投资、提名三个专门委员会有任职,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历次专委会,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在历次专委会中,本人充分发挥法学领域专业特长,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认真分析各项议题,积极参与研究讨论,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董事会及经营层决策质效的有效提升。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任期从2024年7月起始,至2024年12月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公司开展2024年度审计工作前,我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参与了与公司总会计师、内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召开的年度审计工作会议,围绕关联交易、重大投融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等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与交流,确保审计重点明确、方向清晰,为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助于审计工作的高效推进和高质量完成。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我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出席了公司在上证

邓炜辉

邓炜辉615002

路演中心平台举办的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参加公司联合广西上市公司协会、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国信证券广西分公司举办的“走进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为投资者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答疑解惑,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好互动关系的建立,为做好投资者关系维护贡献力量。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内,我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全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7天。我积极通过专项工作汇报、会议讨论、电话和邮件沟通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交流,全面关注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股价、舆情等信息,为后续有效决策收集第一手资料。在专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我除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外,还会根据决策需要,进一步收集必要的生产经营数据及信息资料,以确保表决意见客观,充分维护公司发展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此外,我还认真配合公司做好对广西证监局现场检查的迎检工作。公司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高度配合与大力支持,不仅主动提供了全面、详实的决策基础材料,确保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还对我提出的问题迅速作出回应并保持高效沟通。同时,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为本人履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原始记录、交易合同及相关的资产评估资料和生产经营数据资料,并就本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关于继续履行《原水供应及采购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公司报

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正常业务往来,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部股东利益。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决议合法有效。会后,公司也严格按照会议决议,执行、签署关联交易合同,并将交易全部控制在会议决议范围内。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变更公司及子公司关联交易承诺的议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变更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子公司对外拓展市场化业务,促进公司整体营利水平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持续地监督和审查。同时,经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阅,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24年度

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聘期未超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期限,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并且2019-2023连续五年都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由其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为此,本人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先后进行了增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更换工作,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提名程序。经审查,拟任人选符合董事任职要求,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规定,并均具备相关履职能力和专业素质,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

定,公司修订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工作细则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我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认真查阅相关基础资料,了解高管薪酬讨论和核定的过程。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上述方案。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其它情况。

(十)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勤勉尽职,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赋予的职责,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客观、公正、独立、审慎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务实的工作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最新颁布的政策文件,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协作,更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不断提升专业履职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促进公司高质量发

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签名:邓炜辉2025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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