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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独立董事黄亚英、张汉斌、吴光权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对公司2024年度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黄亚英、张汉斌、吴光权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黄亚英)

本人黄亚英,于2020年2月起任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合科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人:黄亚英2025年3月25日

(张汉斌)

本人张汉斌,于2019年9月起任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合科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人:张汉斌2025年3月25日

(吴光权)

本人吴光权,于2023年10月16日起任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4年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合科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人:吴光权2025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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