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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公司申请执行业绩补偿款人民币57,726,866.87元、资金占用损失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晟膳”)等签订的《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及经审计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业绩承诺方应补偿公司业绩补偿款80,419,900元(已扣除应向舟山晟膳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公司此前已就上述补偿及相关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等事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提出仲裁申请。审理过程中,舟山晟膳在本案中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公司向舟山晟膳支付股权转让款33,270,100元及违约金等。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临2022-013、临2022-019)以及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业绩承诺事项”段落。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上海国仲寄送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1625号及第1626号《裁决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6)。根据裁决结果及抵销通知,公司于2023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孔令菊、舟山晟膳支付抵销后的剩余未付的2020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57,726,866.87元、资金占用损失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沪01执43号。

2025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4)沪01执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舟山晟膳持有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22.2222万元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920万元交付公司抵债。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4)。

二、仲裁执行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沪01执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孔令菊、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7,762,866.87元及后续资金占用损失,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5,162.8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扣划孔令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713,701.19元,其中125,162.86元转本案执行费,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孔令菊持有的上海通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0万元的股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舟山晨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74.9823万元的股权。另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了本案仲裁期间保全的其他财产。

(四)对本案仲裁期间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财保35号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22.2222万元的股权(质押权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于2025年1月6日以1,920万元二拍流

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述股权作价人民币1,92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债。

(五)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仲裁期间查封的其他财产暂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孔令菊、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审慎确认业绩补偿款,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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