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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6

股票简称:浙江华业股票代码:301616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HuayePlasticsMachineryCo.,Ltd.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工业集聚区沥港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业”、“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0.87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实施并达产后方可产生经济效益。

(七)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4。截至2025年3月1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7.44倍。

截至2025年3月12日(T-3日),与招股说明书中选择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比较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2025年3月12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含当日)(元/股)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2023年静态市盈率(倍)滚动市盈率(倍)
扣非前扣非后扣非前扣非后
300850.SZ新强联24.601.04490.834923.5429.46-10964.2973.76
300984.SZ金沃股份70.510.42730.2051165.01343.76234.90253.67
000777.SZ中核科技18.020.57910.503131.1235.8233.3136.28
算术平均市盈率(扣除异常值和极值)27.3332.6433.3136.28
浙江华业20.87(发行价)0.87870.827723.7525.2217.7917.92

数据来源:

WIND,数据截至2025年

日注

:可比公司前

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对应市盈率为2025年

日数据;注

: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

:可比公司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前

个交易日均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5年

日));注

:浙江华业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发行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注

: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

个交易日均价/(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5年

日));注

:金沃股份2023年静态市盈率(倍)为极端值,在计算均值时剔除;新强联和金沃股份滚动市盈率(倍)为极端值,在计算均值时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20.8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2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3月12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7.44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2.64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0,772.84万元、78,173.28万元、73,588.92万元和43,279.1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533.27万元、8,157.97万元、7,029.42万元和4,469.1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包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原材料成本、销售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如公司在未来无法有效地满足下游市场需求,或下游市场的需求减少,或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原材料成本增加且无法转嫁给下游客户,公司可能面临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具体如下:

1)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市场需求下降

塑料机械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与下游行业波动密切相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比率变动情况金额/比率变动情况金额/比率变动情况金额/比率
营业收入43,279.18/73,588.92-5.86%78,173.28-3.22%80,772.84
营业成本32,612.14/54,798.70-4.48%57,367.34-0.47%57,635.95
主营业务毛利率24.82%下降0.91个百分点25.73%下降1.19个百分点26.92%下降2.16个百分点29.08%
净利润4,511.50/7,056.16-13.57%8,164.23-14.97%9,602.15

注:出于报告期内毛利率可比性考虑,如无特别说明,在本表及以下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分析中,已剔除主营业务成本中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运费。

2022年至2023年,受塑料机械行业阶段性调整周期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此外,公司经营业绩亦受到终端应用领域需求影响。报告期内,汽车、家用电器和3C产品行业为公司产品主要的终端应用领域。2022年至2023年,除汽车行业持续向好外,家用电器和3C产品行业不

同程度的呈现阶段性下降态势。例如,根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全国家用电器工业信息中心统计数据,2022年家电行业全年国内累计销售额7,307.2亿元,同比下滑9.5%;根据IDC统计数据,2022年和2023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分别约为2.86亿台和2.71亿台,同比分别下降13.2%和5.0%。未来,若塑料机械行业因进入调整周期导致行业需求下降,或因公司产品相关终端应用领域需求下降进而传导至公司,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圆钢。报告期内,公司圆钢采购金额分别为28,645.38万元、22,323.42万元、23,171.01万元和16,149.05万元,占采购总额比分别为80.02%、

78.52%、77.25%和78.54%,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圆钢的采购单价存在一定波动,公司的生产成本也受圆钢采购价格波动影响有所变动。公司采购钢材的平均价格及变动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单价变动率单价变动率单价变动率单价
圆钢(元/t)5,162.27-5.30%5,451.25-7.52%5,894.201.89%5,784.93

注:公司采购的钢材主要以kg或t为计量单位,少部分以pc、mm为计量单位,上述数据为以kg及t单位计量的不含税价格。公司以2023年、2024年1-6月的数据为基准,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且不考虑因原材料价格变动与客户协商调价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假设原材料价格向上浮动5%、10%的情况下,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和利润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
基准主营业务毛利率24.82%25.73%
利润总额5,176.048,138.32
原材料价格上升5%主营业务毛利率23.18%24.07%
利润总额4,475.956,940.05
原材料价格上升10%主营业务毛利率21.54%22.42%
利润总额3,778.885,743.00

由于公司不存在定期与客户进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因此无明确的调价周期。一般而言,当原材料现货价格波动较大时,双方可以协商重新定价。倘若未来受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市场供需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圆钢等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而公司产品价格未能及时调整,无法有效转移或消化波动风险,则需公司自行承担变动成本,可能对公司毛利率及营业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对主要客户销售价格下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所波动,主要系:(1)受钢材现货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2)受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公司采取了更加灵活的销售策略,对部分客户的产品价格调减。具体如下:

2021年,公司基于钢材现货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对主要客户产品价格调增;2022年和2023年,受下游塑料机械行业阶段性周期调整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且钢材现货价格有所下降,公司采取了更加灵活的销售策略,公司部分主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持续下调。

未来,如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主要客户进一步要求下调产品价格,或钢材现货价格大幅上升而公司无法及时调增产品销售价格,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研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螺杆、机筒、哥林柱及配件的销售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保持在97%以上,是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螺杆、机筒对技术要求较高,因此技术研发能力是企业在行业中获得长期发展的重要条件。

如果公司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及公司技术研究方向缺乏前瞻性判断,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市场发展不相吻合,则公司所研发的技术成果将难以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及服务,无法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可能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6,299.85万元、18,384.69万元、18,963.72万元和26,525.4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18%、23.52%、

25.77%和30.64%。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3.85%、27.45%、27.16%和35.45%,整体有所上升。若主要客户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或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未达预期成效,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四)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6,551.55万元、21,507.17万元、21,472.91万元和24,342.04万元,占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2.31%、

17.55%、17.43%和18.2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原材料账面余额分别为8,756.71万元、7,341.79万元、7,464.28万元和9,535.27万元,占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2.98%、34.14%、34.76%和39.17%,占比有所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主要为圆钢、刀具,公司未对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亦存在部分库龄较长的存货。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存货减值测试。若未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下降,可能存在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五)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90,647.06万元,同比增长23.18%;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25.35万元,同比增长31.24%;预计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22.28万元,同比增长37.77%。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90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48号)同意“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浙江华业”,证券代码为‘301616’。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3月27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27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华业

(四)股票代码:3016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00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及“(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万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夏瑜键2,250.480228.1310%2028年3月27日
沈春燕1,125.240114.0655%2028年3月27日
夏增富1,111.481613.8935%2028年3月27日
舟山金投(SS)520.11106.5014%2026年3月27日
王建立339.27254.2409%2028年3月27日
海洋产业(SS)320.06814.0009%2026年3月27日
华业咨询193.79692.4225%2028年3月27日
玺阳华国139.54961.7444%2028年3月27日
小计6,000.000075.0000%-
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2,000.000025.0000%2025年3月27日
小计2,000.000025.0000%-
合计8,000.0000100.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五、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新规则发布之日前,已经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7,500.29万元和6,621.26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14,121.5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中规定第(一)条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HuayePlasticsMachinery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增富
成立日期1994年4月26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20年12月29日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工业集聚区沥港路1号
公司网址www.huaye-machinery.com
经营范围塑料机械、纺织机械及配件、五金制造、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外)。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塑料成型设备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4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许炜炜
电话0580-8052292
传真0580-8051108
电子信箱ir@huaye-machinery.com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夏增富董事长2023年12月-2026年11月1,111.4816-1,111.481618.52%
2夏瑜键董事、总经理2023年12月-2026年11月2,250.4802通过华业咨询间接持有52.5806万股2,303.060838.38%
3沈春燕董事2023年12月1,125.2401-1,125.240118.75%
-2026年11月
4王建立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339.2725-339.27255.65%
5韩令杰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6陆耀舟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7何和智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8董杰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9余毓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10后桂根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通过华业咨询间接持有15.0230万股15.02300.25%
11程优娜监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12熊亚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13周飞忠副总经理2023年12月-2026年11月-通过华业咨询间接持有15.0230万股15.02300.25%
14许炜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年12月-2026年11月-通过华业咨询间接持有15.0230万股15.02300.25%
15王岚财务总监2023年12月-2026年11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夏瑜键持有发行人37.51%的股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首次公开发行前,夏瑜键、沈春燕、夏增富分别持有发行人37.51%、18.75%、

18.52%的股权,同时,夏瑜键持有发行人股东华业咨询27.13%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华业咨询持有发行人3.23%股权。夏增富、沈春燕为夫妻关系,夏瑜键为夏增富、沈春燕之子。夏增富、夏瑜键、沈春燕直接及间接支配发行人78.02%的表决权比例,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夏增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9021965********。夏瑜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9021988********。沈春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9021966********。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请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本次公开发行申请前,公司以舟山市华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业咨询”)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亦不

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舟山市华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称舟山市华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1,290.00万元
实收资本1,290.00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和建村和建路117号-2

(2)出资人构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华业咨询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间接持股数量(股)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夏瑜键执行事务合伙人525,80627.13%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2许炜炜有限合伙人150,2307.75%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王如红有限合伙人150,2307.75%发行人营销中心总监
4后桂根有限合伙人150,2307.75%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双螺杆事业部总经理
5周飞忠有限合伙人150,2307.75%发行人副总经理
6罗军明有限合伙人150,2307.75%浙江华鼎副总经理
7程斌有限合伙人120,1846.20%发行人供应链中心总监
8彭玉章有限合伙人75,1153.88%浙江华鼎技术部副总经理
9周平有限合伙人75,1153.88%发行人研发中心总监
10游娟有限合伙人75,1153.88%发行人供应链中心副总监
11胡肖龙有限合伙人75,1153.88%发行人董事长助理
12朱世军有限合伙人75,1153.88%发行人试制车间副总监
13丰宇有限合伙人60,0923.10%发行人IT部总监
14夏琪有限合伙人60,0923.10%发行人制造中心总监
15邱才能有限合伙人45,0702.33%发行人外贸部总监
合计1,937,969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根据浙江华业已出具的《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0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夏瑜键22,504,80237.508022,504,80228.13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2沈春燕11,252,40118.754011,252,40114.06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
3夏增富11,114,81618.524711,114,81613.89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
4舟山金投(SS)5,201,1108.66855,201,1106.50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王建立3,392,7255.65453,392,7254.24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夏瑜键之配偶之父
6海洋产业(SS)3,200,6815.33453,200,6814.00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华业咨询1,937,9693.22991,937,9692.4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夏瑜键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8玺阳华国1,395,4962.32581,395,4961.74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夏瑜键之配偶控制的企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小计60,000,000100.000060,000,00075.00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20,000,00025.0000无限售期限-
小计--20,000,00025.0000--
合计60,000,000100.000080,000,000100.0000--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39,98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夏瑜键22,504,80228.13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沈春燕11,252,40114.06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夏增富11,114,81613.89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舟山金投(SS)5,201,1106.50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王建立3,392,7254.24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海洋产业(SS)3,200,6814.00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华业咨询1,937,9692.4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玺阳华国1,395,4961.74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海通证券90,4030.1130%无限售期限
10杨润珍5000.0006%无限售期限
合计60,090,90375.1136%-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0.8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20.8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发行市净率为1.3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2,00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154,735,823,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2925255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736.79115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5年3月18日披露的《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909,597股,缴款认购金额为415,513,289.39元,放弃认购数量90,403股,放弃认购金额1,886,710.61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0,403股,包销金额为1,886,710.61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4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740.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约6,107.6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35,632.35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3月21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5〕1-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6,107.6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3,756.60
审计验资费用1,280.00
律师费用49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32.08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43.97
合计6,107.65

注:

、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0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5,632.35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37元/股(根据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8元/股(根据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1-766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天健审〔2025〕1-8号”《审阅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浙江华业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4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公司2025年1-3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2025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1206020229200888882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33050170626009666666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19405101040088889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8110801014203104563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2025年3月1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23187700
保荐代表人傅清怡、颜海
项目协办人许国栋
项目组成员薛阳、杨雨樵、屈田原、邵诗捷
联系人傅清怡、颜海

二、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人同意推荐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傅清怡、颜海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傅清怡: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风语筑(603466)IPO项目、日播时尚(603196)IPO项目、锦浪科技(300763)可转债项目等,具有多年证券资本审计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颜海: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管理学学士,保荐代表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洪通燃气(605169)IPO以及多家公司股改与前期辅导等,具有多年证券资本审计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夏增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夏瑜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沈春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50%;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7)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王建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50%;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7)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发行人股东华业咨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50%;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5)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发行人股东玺阳华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50%;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4)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发行人股东舟山金投、海洋产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100%;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14.62元/股(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经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入股成本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4)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发行人副总经理周飞忠、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炜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因任期内辞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股份锁定,则本人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50%;

(5)若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7)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后桂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4)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终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以及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或稳定股价措施终止3个月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继续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其控制的股东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内,若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或稳定股价措施终止3个月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增持股份。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其及其控制的企业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或分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20%,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或稳定股价措施终止3个月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增持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

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即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20%,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

4、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或分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5、稳定股价的承诺若公司股票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1)公司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3)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敦促发行人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督促发行人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本节“四/(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四/(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浙江华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浙江华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购回浙江华业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浙江华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浙江华业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之利益;2)本人将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案)》,并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及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1、发行人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发行人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发行人律师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审计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评估机构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验资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验资复核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企业及本人或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人或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或本企业保证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或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且不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并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企业及本人或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其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如确实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或本企业及本人或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或委托给公司继续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其他合法有效避免产生竞争的方式;

4、如本人或本企业及本人或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

机会可能从事与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本人或本企业及本人或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

5、本人或本企业将不会利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地位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本人或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内,本人或本企业将对未履行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应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5、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不得主动要求离职,公司也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如有)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如有),直至其履行承诺;

7、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前述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投资者或公司损失;

9、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或相关承诺主体可以提出其他处理方案(如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此承诺),但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应充分披露无法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

(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出现业绩下滑情形的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夏瑜键以及实际控制人夏增富、沈春燕、夏瑜键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指本人在上市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下同)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十一)其他承诺

1、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夏瑜键、沈春燕、夏增富、舟山群岛新区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王建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华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玺阳华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已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全套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声明,本人/本企业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本人/本企业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输送利益。本人/本企业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本人/本企业声明,本人/本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发行人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声明,本人/本企业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本人/本企业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

必要的关联交易;

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持股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输送利益;

5)本人/本企业声明,本人/本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公司及/或其子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浙江华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浙江华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

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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