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项议案已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有待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内容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
2、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87,236,693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256,071,119元后,2024年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755,850,606元。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经营和现金情况良好,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922,573,080股为基数,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分红961,286,540元。
4、如本方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预计为961,286,540元;2024年度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预计为961,286,540元,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约为
37.15%。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调整原则
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如果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分配,并按照“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现金分红总额(元) | 961,286,540 | 956,756,904 | 285,759,851.40 |
回购注销总额(元) | - | -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587,236,693 | 1,512,538,227 | 1,361,574,992 |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 7,684,506,492 | ||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 6,755,850,606 | ||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 是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 2,203,803,295.40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 -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 1,820,449,971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元) | 2,203,803,295.40 | ||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否 |
(二)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
公司2024年度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预计为961,286,540元,2022-2024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预计为2,203,803,295.40,约占2022-2024年度年均净利润的121.06%,因此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九)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现金流、资本开支计划、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等因素,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3.29亿元、人民币5亿元,其分别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2.05%、2.36%。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024号《审计报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