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71,550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针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项议案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
露的《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告》。
3.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审议认为,被提名核心员工符合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同意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于同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于同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认为,被提名核心员工符合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同意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并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5.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项议案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核查意见》。2022年6月22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2022年6月23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6.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公司业绩指标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0日和2023年3月21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至第四次修订稿。
7.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21日注销股票期权合计708,700份,《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期权数量1,356,300份。
8.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5]AN035-1号)。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日,故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4年5月31日届满。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号 | 行权条件 | 成就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所列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5)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所列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3 | (1)A为:2023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 (2)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3)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目标值,则该年度所释放期权的可行权比例为100%;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位于触发值和目标值之间的,可行权部分比例的该年度所释放期权;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触发值的,则激励对象当年释放的期权将自动失效,不得行权。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272号),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495,671,818.88元,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25.20%。因此,公司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1)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及行权时须持续在岗; (2)激励对象不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形; (3)激励对象无自行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12月16日离职,因不满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规定的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及行 |
(4)行权期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 (5)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权时须持续在岗且无自行辞职的要求,不符合行权条件;1名激励对象在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因不满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规定激励对象在行权期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的要求,不符合行权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3.对于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并行JLC1、850037
2.授予日:2022年6月1日
3.登记日:2022年6月22日
4.可行权人数:36人
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0元/份
6.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671,550份
7.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
8.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9.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激励对象在行权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行权。
10.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 本次可行权数量(份) | 可行权股票期权占获授数量的比例 |
师健伟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000 | 66,000 | 33.00% |
杨爱红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00 | 16,500 | 33.00% |
核心员工(34人) | 1,785,000 | 589,050 | 33.00% | |
合计 | 2,035,000 | 671,550 | 33.00% |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1.缴款时间:
缴款起始日:2025年3月26日(含当日)缴款截止日:2025年3月31日(含当日)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如逾期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权。
2.缴款账户及要求:
账户名称: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先农坛支行银行账号:11200101040012720
(1)认购人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上述
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2)款项汇入时,在汇款用途处或备注处注明“行权出资款”字样。汇款
金额严格按照认购数量所需金额一笔汇入,请勿多汇或少汇。汇款人应与出资人为同一人,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代汇出资款。
(3)认购人汇款相关费用由认购人自理,不得在认购资金内扣除。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师健伟联系电话:010-82780511传 真:010-82899028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1号院2号楼四层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收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在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八、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郑纬民先生、李晓静女士、范小华女士认为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71,550份。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2.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71,550份。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36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等事宜。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本次行权的相应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
议》;
2.《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3.《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4.《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5.《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5]AN035-1号)。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