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卧龙地产: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6

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5-019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拟同意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西路555号。

二、经营范围增加情况

公司在现有经营范围基础上,拟新增以下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三、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Wolong Resources Group Co., Ltd.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Wolong New Ener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为:312300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西路555号;邮政编码为:312300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也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也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其中包括1名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等。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西路180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有关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生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有关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如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本章程所指的交易范围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未达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如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三)未达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四)董事会决定公司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
(四)董事会决定公司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融资借款。 (六)本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交易权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均不得超出第(二)项规定的权限。 (七)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上述权限计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上述权限计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对上述授权事项的具体权限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十)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对上述授权事项的具体权限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十)单笔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十)决定公司以下关联交易:
人民币的银行借款; (十一)决定公司以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3、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而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3、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而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应于召开前10日和3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应于召开前10日和3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常务副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裁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依照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或授权董事长批准的与公司有关的交易(包括对外担保、财务承诺等),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批准时,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担保或承诺等。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行为人自负。(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依照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或授权董事长批准的与公司有关的交易(包括对外担保、财务承诺等),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批准时,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担保或承诺等。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行为人自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常务副总裁、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常务副总裁、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常务副总裁、副总裁的职权。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事项。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