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宝、袁建军、徐琥: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