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2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33”“2023-054”“2023-060”“2023-094”“2024-013”“2024-032”“2024-041”“2024-075”号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黑龙
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11,418,8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7,313.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存在不确
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申请执行人)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路桥公司)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3”号临时公告)。2023年6月,五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54”号临时公告)。2023年7月,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60”号临时公告)。2023年11月,五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2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94”号临时公告)。2024年1月,五公司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寄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且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013”号临时公告)。2024年5月,五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吉0202执269号执行通知书;(2024)吉0202执2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长城路桥公司在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5,463,228.36元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账户(五公司已收到法院扣除执行费后的案款发还5,433,228.36元);(2024)吉0202执2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长城路桥公司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付十号的三处不动产。(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032”号临时公告)。
2024年6月,因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长城路桥公司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付十号的三处不动产,相关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法院无法处置。并且经关联查询,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多起,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向五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五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2024)吉0202执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
(2024)吉0202执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041”号临时公告)。2024年6月,五公司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长城路桥公司股东孙保兵、郑军、孙万为(2024)吉0202执269号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4年9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2024)吉0202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五公司的异议请求。(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075”号临时公告)。
2024年10月,五公司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寄出民事起诉书,请求判决追加孙保兵、郑军、孙万三被告为被执行人对(2023)吉02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长城路桥公司对五公司的债务(工程款11,418,863.00元及自2021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7,313.00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支付责任。(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075”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4)吉02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追加孙保兵、郑军、孙万为(2024)吉0202执2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保兵、郑军、孙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后续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长城路桥公司财产情况,积极与长城路桥公司联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该案件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 报备文件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4)吉02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