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或“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对荣晟环保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165 |
注册地址 | 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
法定代表人 | 冯荣华 |
董事会秘书 | 胡荣霞 |
证券事务代表 | 胡荣霞 |
联系电话 | 0573-859866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9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荣晟环保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
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推荐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等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促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协助并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进展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8、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现场检查结束后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对荣晟环保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前述事项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叶飞洋李姝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