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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名单》,并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公司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的姓名、职务。公示期自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4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止,时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电话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留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预留授予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预留授予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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