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
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健全公司在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管理方面的治理结构及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可能影响公司的全球政治、社会、环境及合规的风险和机遇进行研究,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架构的有效性,以及公司战略及商业模式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机遇的适应性,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指导公司对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管理风险及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在必要时指导更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度及实施细则,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际标准和主流评级要求;
(三) 指导及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管理相关的方针、战略、目标、政策及报告等;
(四) 监督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管理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目标达成情况,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合规表现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定期就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管理重大决策或提出的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的重大报告、决策及建议,按《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重大报告、决策及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
中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三)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需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提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及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