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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6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注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

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或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公布,还可邀请媒体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提前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然。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

附件: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调研、采访承诺书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务),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未经公司确认前不对外发布或使用;

(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承诺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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