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瑞银证券”) | 被保荐公司名称:麦加芯彩新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加芯彩”、“公司”或“上市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勇 | 联系电话:021-38668468 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2写字楼2703B、2704A |
保荐代表人姓名:宫乾 | 联系电话:010-58328767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6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81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439.1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376.8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瑞银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瑞银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瑞银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5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瑞银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其中,瑞银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瑞银证券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瑞银证券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瑞银证券制订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瑞银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7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瑞银证券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并抽取了相关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相关合同及购买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 瑞银证券于2024年12月2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向公司提出了专项建议,具体参见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公告披露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瑞银证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罗勇 宫乾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