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ST盛屯 公告编号:2025-015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屯矿业”或“上市公司”)、四川盛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锌锗”)、盛屯能源金属化学(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能源金属”)。
●公司下属公司汉源盛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盛屯锌锗”)、盛屯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金属”)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申请的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3,750万元整或等值外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为下属公司盛屯锌锗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的最高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整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为下属公司盛屯能源金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都匀分行”)申请的最高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整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为公司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公司汉源盛屯锌锗、盛屯金属与农业银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合同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叁亿叁仟柒佰伍拾万元整或等值外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汉源盛屯锌锗、盛屯金属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7年01月14日
3、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36号3#楼101号A单元
4、法定代表人:熊波
5、注册资本: 309,061.1551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对矿山、矿山工程建设业的投资与管理;批发零售矿产品、有色金属;黄金和白银现货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信息咨询;智能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接受委托经营管理资产和股权;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0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元) | 37,528,507,486.37 | 37,822,428,530.41 |
负债总额(元) | 20,630,179,992.47 | 20,319,935,342.41 |
资产净额(元) | 16,898,327,493.90 | 17,502,493,188.00 |
项目 | 2024年1-12月 (经审计) | 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元) | 25,730,460,453.80 | 17,657,863,751.3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005,394,698.48 | 1,700,631,412.18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 | 汉源盛屯锌锗、盛屯金属 |
被担保方 | 盛屯矿业 |
保证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 |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
担保金额 | 担保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3,750万元整或等值外币 |
担保范围 | 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资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盛屯锌锗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的最高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万元整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公司与中国银行都匀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盛屯能源金属在中国银行都匀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授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授信人逐笔单独计算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和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范围之内,本次担保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盛屯锌锗
(1)公司名称:四川盛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03月02日
(3)注册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回隆镇四川石棉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龙双
(5)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品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盛屯锌锗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元) | 5,206,251,245.86 | 5,231,006,922.66 |
负债总额(元) | 3,231,351,328.08 | 3,444,666,060.89 |
资产净额(元) | 1,974,899,917.78 | 1,786,340,861.77 |
项目 | 2024年1-12月 (经审计) | 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元) | 4,456,954,278.94 | 3,143,939,100.65 |
净利润(元) | -52,919,462.24 | 60,198,038.00 |
(8)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方盛屯锌锗为盛屯矿业的全资子公司。
2、盛屯能源金属
(1)公司名称:盛屯能源金属化学(贵州)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04月20日
(3)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金鑫
(5)注册资本:人民币146,250万元
(6)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业产品生产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盛屯能源金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元) | 4,945,599,070.43 | 4,340,609,484.22 |
负债总额(元) | 3,715,541,902.94 | 3,559,714,328.65 |
资产净额(元) | 1,230,057,167.49 | 780,895,155.57 |
项目 | 2024年1-12月 (经审计) | 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元) | 1,745,486,765.88 | 1,062,504,683.53 |
净利润(元) | -184,733,328.47 | -71,395,340.39 |
(8)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方盛屯能源金属为盛屯矿业的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 | 盛屯矿业 | |
被担保方 | 盛屯锌锗 | 盛屯能源金属 |
保证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 | 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 (主债权) | 最高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整 | 最高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整 |
担保范围 |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盛屯锌锗、盛屯能源金属是公司的下属公司,上述担保是根据公司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盛屯能源金属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可有效防控担保风险,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等比例担保。上述担保不会对公司资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余额为657,118.4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47%,其中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总余额为16,027.16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总余额为641,091.27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43%,公司对外担保均无逾期。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