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事务,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姜东升,1983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7月至2018年7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先后任东绒支行副行长、杭锦旗支行行长、鄂尔多斯分行内控合规部经理、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控合规部总经理助理。2018年8月至今先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北京百瑞(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20年8月至今兼任鄂尔多斯仲裁委仲裁员。2023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列席了股东大会,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列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
股东大会 | 2 | 2 | 0 | 0 | 否 |
董事会 | 7 | 7 | 0 | 0 | 否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工作情况如下: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严格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意见和见解,发挥专业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知识水平,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健发展,
勤勉尽责发挥战略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研读各项议案资料,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日常工作中,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关键方面,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在 2024 年的任职期内,本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工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额外安排的时间,现场工作总计20天。在考察过程中,本人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流程、管理运作模式、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同时细致检查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为确保对公司情况的及时掌握,本人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以及网络会议等多种渠道,与公司相关部门及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询问并查阅公司的各类相关资料,保证对公司的了解全面且准确。基于充分掌握的信息,本人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事务发表专业意见,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在工作过程中,本人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动态以及市场变化趋势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定期浏览媒体及网络上有关公司的报道,从中敏锐捕捉潜在的风险与机遇。同时,持续跟踪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展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效果,从多维度进行监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这表明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有效避免了可能影响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审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专业团队具备深厚的行业知识和卓越的职业素养,拥有严谨的审计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这些优势使其能够精准把握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在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多方面的需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管理职责、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综合评定,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依据相关程序分别进行了严谨审核。本人认为,该激励计划及其授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财务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财务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管理层架构保持稳定,为公司经营决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说明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严谨规范,财务信息质量可靠。
(九)其它事项
2024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未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始终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对全体股东负责。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认真审议每项会议议案,在会议讨论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建议。尤其在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上,本人保持高度关注,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不断学习新知识,提升履职专业水平。深入参与公司治理工作,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具建设性的建议,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姜东升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