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增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具体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当年盈利状况和企业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章程,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行业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方式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利润分配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3、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六)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投资者热线、传真、电子邮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百分之二十;(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 事 会 |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