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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关于精测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1债券代码:123025 债券简称:精测转债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测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精测转债”到期日:2025年3月29日

2、“精测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2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精测转债”兑付登记日:2025年3月28日

4、“精测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3月31日

5、“精测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3月25日

6、“精测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年3月26日

7、“精测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3月28日

8、“精测转债”摘牌日:2025年3月31日

9、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8日),“精测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精测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48.68元/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发行了37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7,500.00万元,期限6年,即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9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09号”文同意,公司37,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9年4月1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测转债”,债券代码“1230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现将“精测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精测转债”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精测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2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二、“精测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精测转债”到期日为2025年3月29日,兑付债券登记日为2025年3月28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5年3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精测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精测转债”到期兑付价格及资金发放日

“精测转债”到期兑付价格为112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3月31日。

四、“精测转债”转股价格

“精测转债”当前转股价格为48.68元/股。

五、“精测转债”兑付方法

“精测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机构划入“精测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精测转债”摘牌日

“精测转债”摘牌日为2025年3月31日。自2025年3月31日起,“精测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精测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精测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2.5%)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精测转债”,即每

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精测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2元(税前),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精测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精测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2元(含税)。

3、对于持有“精测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 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 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精测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2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精测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八、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7-87671179

联系传真:027-87671179

联系人:程敏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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