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许松山先生与许日山先生于2020年3月3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将于2025年3月31日到期。原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为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统一,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许松山先生与许日山先生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许松山先生和许日山,未发生变化,本次续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许松山先生和许日山先生于2020年3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鉴于原协议于2025年3月31日到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经充分沟通协商,许松山先生和许日山先生于2025年3月24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5年。除此之外,主要内容与原协议保持一致。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许松山先生和许日山先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65,822,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991%,其中,许松山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36,496,73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3.3068%;许日山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9,325,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923%。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明确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双方应当在行使诺思兰德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如双方均为诺思兰德的董事时,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应当确保一致行动,行使相应董事权利。
第二条双方同意,任一方如需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另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原则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第三条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互为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双方同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双方意见发生分歧且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最终应以甲方(甲方为许松山)意见为准。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本协议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5年。
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诺思兰德持一份,每份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许松山先生和许日山先生,本次续签事宜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助于提升经营决策效率,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特此公告。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