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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301479证券简称:弘景光电公告编号:2025-004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88.6667万股,并于2025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600006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766.00万元增加至6,354.6667万元,股份总数由4,766.00万股增加至6,354.6667万股。同时,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审核通过,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886,667股,于2025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54.6667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6,354.666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上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上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5人);(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六)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励计划;(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励计划;(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十二)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八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四)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并宣布现场
(四)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五)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对于其应予以回避表决的议案所投之表决票按废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股东大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应说明。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第一百一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四)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并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一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一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三)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2、董事会审批权限(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同时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2、董事会审批权限(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同时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同时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同时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低于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董事会有权决定。……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上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应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公司对其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前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适用本条。上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前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事先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召开方式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提案;(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六)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中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依据。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提案;(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董事会批准决议的日期。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传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六)负责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七)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八)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
理事务等。(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九)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将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除上述内容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交叉援引自动调整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了保证本次变更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方式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8对外担保制度修订
9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
1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5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
18防范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修订
19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20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修订
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本次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相应废止。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

四、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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