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胜科纳米 股票代码:688757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Wintech Nano (Suzhou) Co., Ltd.)(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9栋507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5年3月24日
特别提示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纳米”、“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0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限售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257.473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及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截至2025年3月1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M74专业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6.40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人民币,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人民币,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人民币,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688135.SH | 利扬芯片 | 0.1084 | 0.0568 | 21.46 | 197.90 | 378.01 |
688372.SH | 伟测科技 | 1.0366 | 0.7966 | 87.90 | 84.80 | 110.35 |
300416.SZ | 苏试试验 | 0.6180 | 0.5509 | 13.98 | 22.62 | 25.38 |
688053.SH | 思科瑞 | 0.4310 | 0.3774 | 32.56 | 75.55 | 86.28 |
301306.SZ | 西测测试 | -0.6126 | -0.7400 | 44.50 | - | - |
002967.SZ | 广电计量 | 0.3419 | 0.2986 | 19.53 | 57.13 | 65.41 |
3587.TWO | 闳康 | 2.2571 | 2.2436 | 44.43 | 19.69 | 19.80 |
3289.TWO | 宜特 | 1.1421 | 0.8982 | 27.67 | 24.23 | 30.81 |
平均值 | 47.34 | 56.34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北京时间2025年3月11日(T-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汇率采用2025年3月11日日终中国银行人民币兑新台币的中行折算价100新台币兑人民币22.05元;
注4:利扬芯片、西测测试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及扣非后)为极值,在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及扣非后)平均值时已予以剔除。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9.0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3.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8.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7.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9.0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2.64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6.40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6月):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半导体检测与分析需求快速增加,吸引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积极开展相关领域的投资,抢夺市场份额。公司在大陆地区的业务起步时间相对于闳康、赛宝实验室等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机构较晚,公司业务目前处于快速开拓和高速发展过程中,总收入规模较闳康等企业仍有一定差距。同时,半导体第三方分析市场总体呈现市场参与者较多、集中度低的特点,赛宝实验室等国有检测机构较早在电子电器检测分析领域布局,具备一定的先发优势,苏试试验、华测检测等民营综合性检测机构依托资金实力通过外延并购等方式迅速切入半导体分析领域。行业内还有较多聚焦周边区域的中小型民营半导体第三方实验室,具有就近的本地化服务优势。此外,伴随行业的高速发展,未来可能吸引更多新的进入者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未来公司如不能紧跟下游半导体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能力与服务水平、加强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将可能无法保持现有的市场竞争力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会出现客户流失、技术能力下滑、市场份额下降等不利情形,对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客户需求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芯片设计、晶圆代工、设备及材料环节客户的收入占比较高,其中芯片设计环节客户收入比例分别为46.83%、45.66%、49.05%和
39.31%,晶圆代工环节客户收入比例分别为3.45%、15.60%、20.77%和32.78%。设备及材料环节客户收入比例分别为12.14%、9.57%、7.99%和9.13%。
芯片设计环节客户的需求与其研发投入力度、新研发项目启动周期等密切相关,2021年至2023年公司该类客户的收入总额大幅提高,2024年上半年略有下滑。2023年以来,受消费电子等行业景气度下滑、国际贸易局势的影响,部分芯片设计环节客户需求有所下降。2024年上半年,部分客户因自身重大研发项目周期的因素,收入同比略有下滑。如未来下游行业景气度不佳,导致芯片设计类客户研发投入减少或新研发项目启动滞后,则客户需求可能出现不利变动。
晶圆代工类客户的需求主要来自新产线调试验证、质量监控、产线改造及工艺升级等,报告期内公司该类客户的收入大幅上升,2024年上半年同比继续提高。晶圆代工环节客户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周期性,通常在新产线调试验证、产线改造及工艺升级时的需求量较大,日常质量监控环节的需求较少。报告期内公司部分晶圆代工客户因产线调试周期因素,2022年收入金额较大,2023年以来有所下降。如未来晶圆代工客户新产线建设投资减少,或产线改造及工艺升级进度放缓,则客户需求可能出现不利变动。设备及材料类客户的需求主要来自新产品的开发验证,近年来受益于先进工艺的迭代以及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的发展,公司设备制造类客户的需求持续旺盛,报告期内该类客户的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2024年上半年继续保持上升。未来如工艺迭代后设备国产化进程放慢,则客户需求可能出现不利变动。
(三)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1年至2023年,公司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契机、凭借自身技术实力及行业地位,持续开拓重点客户,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实现高速增长。报告期初公司规模总体偏小,近年来收入大幅提高,使得往期业绩增长比例较高。目前公司业务规模较报告期初已提高较多,因此预计未来业绩增长比例较报告期内可能有所降低。同时,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提升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以及客户拓展能力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可能导致公司的订单量或服务价格下降,进而面临业绩增长放缓、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4年上半年公司新建深圳、青岛实验室,新增购置仪器设备并配套招聘部分人员,使得固定资产折旧和人员成本上涨。按照以往经验及目前经营情况,新建实验室在投产初期通常会出现一定期间的亏损,随着市场拓展和产能释放,在投产后1-2年内可实现盈利。因此,上半年新建实验室短期内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2024年上半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3年上半年下滑7.06%,新建实验室预计对2024年全年净利润也将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公司目前正在推进苏州总部中心项目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预计建成后每年分别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约1,600万元和3,500万元。由于市场拓展和新建产能释放需要一定的周期,若公司无法快速扩大收入规模
或将成本转嫁给下游,则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四)有息负债和财务费用增加的风险
为抢抓市场机遇、完善区域布局、更加及时高效地服务重点客户,公司报告期内先后投资建设了南京、福建、深圳、青岛四个子公司,同时持续推进苏州总部中心项目的建设。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投入,长期借款金额逐年增长,同时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流动负债规模也有所提高,各期末的负债金额为31,291.53万元、56,717.76万元、68,554.84万元和75,852.99万元,增长较快。与此同时,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2.22%、55.49%、56.79%和57.84%,也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各期,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6,664.18万元、14,101.80万元、21,874.58万元和9,714.47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处于较高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逐年增加。未来三年公司计划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分别为9,977.12万元、11,259.24万元和9,873.58万元。若未来公司持续通过债务融资进行大额资本性支出,无法合理优化资本结构,则公司债务规模及财务费用可能进一步增加,公司面临的偿债压力将上升,且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同时,若公司未来因经营情况波动等导致盈利能力下滑或经营活动现金流减少,将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客户未来主要通过自建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的风险
目前公司服务的主要客户中,芯片设计类客户大部分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自建实验室规模较小,大部分检测分析通过委外方式开展;重资产投入的晶圆制造厂商、IDM厂商等类型客户,大部分拥有厂内自建实验室以满足保密程度较高的研发分析需求或较为紧急的分析需求,但由于自建实验室的分析仪器数量及规模有限、分析人员技术局限等原因,部分客户也将主要检测分析需求委托至第三方实验室完成。如果下游客户未来更多地选择厂内自建实验室进行半导体检测分析,则可能使得主要客户对于公司的检测分析需求出现下滑,同时公司还可能因此面临新客户拓展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检测分析业务的开展以及盈利能力都将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六)半导体第三方检测分析行业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半导体产业链的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加强,Labless理念应运而生,半导体第三方检测分析成为一个专业化细分行业赛道,Labless模式凭借经济性、专业性、时效性等已逐渐成为市场发展趋势。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数据,2023年我国半导体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分析市场规模已达80亿元,2027年行业市场空间有望达到180-200亿元,行业未来成长性良好。但如未来第三方实验室出现严重的保密信息泄露问题、技术迭代无法匹配客户需求、无法持续保持中立客观性等情况,公司主要客户对Labless理念的接纳程度以及半导体第三方检测分析行业发展将不及预期,公司检测分析业务的开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七)分析仪器依赖进口的风险
半导体检测分析业务具有技术要求高、精度要求高、响应速度要求高的特点,我国分析仪器行业起步较晚,特别是半导体行业的分析仪器市场基本为海外厂商垄断,造成了国内半导体检测分析厂商的分析仪器普遍依赖进口的现状。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重分别为49.67%、
60.23%、67.70%和68.08%,主要是因为其在高端分析仪器领域占据全球龙头地位,且公司采购同品牌设备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可实现设备操作的标准化、降低培训成本。公司与多家全球知名仪器分析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某个供应商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在市场上选择其他供应商。若未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无法进口特定厂商的仪器,同时短期内无替代供应商可提供符合需求的分析仪器,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因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等原因,某些供应商对进口分析仪器的使用进行额外的限制,则将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八)实控人负债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旻因与外部投资人同步增资以进行反稀释等,存在从部分外部投资人及金融机构处取得借款的情况,截至2024年10月31日尚未到期的负债合同金额总计为9,375万元,应付利息金额合计为814.82万元。李晓旻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两类,第一类债务系公司部分投资人股东提
供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为6,090万元,全部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年;另一类债务系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为3,285万元,金融机构借款预计于2026年至2027年陆续到期。如不提前进行还款,2024年剩余期间以及2025年、2026年、2027年李晓旻需向金融机构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分别为65.23万元、302.44万元、1,949.11万元、1,301.51万元。就上述待偿还债务,李晓旻先生未来拟通过自身可支配资金、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收入、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所得资金、自有房产变现、由他人代为偿还债务、使用自身信用筹措新的借款等多种方式筹措还款资金,相关还款资金预计能够覆盖李晓旻先生的还款计划。目前李晓旻先生不存在因个人负债而涉及诉讼或借贷纠纷,未来还款具有良好保障。
如极端情况下李晓旻先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将可能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一方面,如李晓旻产生债务逾期偿还或违约的情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要求部分质押、冻结或处置李晓旻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等资产。截至2024年10月31日,李晓旻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金额如按照公司最近一次融资投后30亿元测算,对应公司股权比例约为3.40%,占比较小,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李晓旻短期内出现债务违约情形,其可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尽快清偿相关债务,避免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会直接影响李晓旻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假设出现因债务违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极端情况,则在相关情形消除前,李晓旻将无法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发行人董事会层面的决议及日常生产经营决策进行直接管理,但其仍可作为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870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66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胜科纳米”,证券代码“688757”;本公司A股股本为40,331.1486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257.4732万股于2025年3月2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25日
(三)股票简称:“胜科纳米”,扩位简称:“胜科纳米”
(四)股票代码:6887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3,311,486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331,149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574,73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0,736,75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5,286,380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实际控制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2,016,55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胜科纳米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3,269,82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为8.11%。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2,214,232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470,037股。
3、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司上市时市值为36.62亿元。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158.45万元和8,587.9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综上,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Wintech Nano (Suzhou) Co., Ltd. |
注册资本(发行前) | 36,298.0337万元 |
注册资本(发行后) | 40,331.1486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旻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2年8月17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1年6月21日 |
住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9栋507室 |
邮政编码 | 215123 |
电话 | 0512-62800006 |
传真 | 0512-62800007 |
经营范围 | 从事纳米材料及其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电子元器件、化工产品、日用消耗品、生物样品、金属材料、半导体材料的检测与分析,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从事检测技术进出口和检测仪器设备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第三方检测分析服务,主要为半导体产业链客户提供失效分析、材料分析、可靠性分析等 |
电子邮箱 | IR@wintech-nano.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事业部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 周秋月(董事会秘书)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联系电话 | 0512-6280000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李晓旻直接持有公司43.79%的股份,并通过江苏鸢翔控制公司6.69%的股份、通过苏州禾芯控制公司5.52%的股份、通过苏州胜
盈控制公司1.98%的股份、通过宁波胜诺控制公司1.74%的股份,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9.72%的股份;此外,李晓旻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以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李晓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晓旻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晓旻,男,197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702051975********。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微电子专业,获学士学位;1998年9月至2001年4月就读于新加坡国立大学电子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2001年4月至2004年10月就职于新加坡科技研究局微电子研究所,担任研发工程师;2004年10月至今,担任新加坡胜科纳米总经理;2012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晓旻先生目前还担任苏州禾芯、宁波胜诺、苏州胜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江苏鸢翔的执行董事。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发行前,李晓旻通过持有江苏鸢翔100.00%的股权,间接控制江苏鸢翔所持的公司6.69%的股份;李晓旻通过担任苏州禾芯、苏州胜盈、宁波胜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苏州禾芯所持的公司5.52%的股份、苏州胜盈所持的公司1.98%的股份、宁波胜诺所持的公司1.74%的股份。因此,江苏鸢翔、苏州禾芯、苏州胜盈、宁波胜诺为李晓旻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李晓东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的哥哥,其直接持有公司0.91%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李晓旻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旻、一致行动人李晓东还分别持有华泰胜科纳米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6.84%、31.66%的份额,前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发行后0.81%股权。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注) |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通过何主体 间接持股 | 合计持股 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李晓旻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4.05.30-2027.05.29 | 15,893.7232 | 2,922.8480 | 江苏鸢翔、宁波胜诺、苏州禾芯、苏州胜盈 | 18,816.5712 | 51.8391 | 无 | 60个月 |
2 | 李晓东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05.30-2027.05.29 | 330.2075 | 116.1464 | 宁波胜诺、苏州禾芯 | 446.3539 | 1.2297 | 无 | 60个月 |
3 | FU CHAO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05.30-2027.05.29 | - | 66.3069 | 苏州禾芯 | 66.3069 | 0.1827 | 无 | 60个月 |
4 | HUA YOUNAN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2024.05.30-2027.05.29 | - | 328.9719 | 苏州禾芯、苏州胜盈 | 328.9719 | 0.9063 | 无 | 60个月 |
5 | 赵志磊 | 董事 | 2024.05.30-2027.05.29 | - | - | - | - | - | 无 | - |
6 | 周枫波 | 董事 | 2024.05.30-2027.05.29 | - | - | - | - | - | 无 | - |
7 | 张毅 | 独立董事 | 2024.05.30-2027.05.29 | - | - | - | - | - | 无 | - |
8 | 陈海祥 | 独立董事 | 2024.05.30-2027.05.29 | - | - | - | - | - | 无 | - |
9 | 傅强 | 独立董事 | 2024.05.30-2027.05.29 | - | - | - | - | - | 无 | - |
10 | 乔明胜 | 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 | 2024.05.30-2027.05.29 | - | 45.6476 | 宁波胜诺 | 45.6476 | 0.1258 | 无 | 60个月 |
11 | 邓明 | 监事 | 2024.05.30-2027.05.29 | - | 14.5000 | 永鑫融畅 | 14.5000 | 0.0399 | 无 | 12个月 |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注) |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通过何主体 间接持股 | 合计持股 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2 | 牛兴花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05.30-2027.05.29 | - | 9.7000 | 宁波胜诺、苏州禾芯 | 9.7000 | 0.0267 | 无 | 60个月 |
13 | ZHANG XI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4.06.05-2027.06.04 | - | 135.3375 | 苏州禾芯、苏州胜盈 | 135.3375 | 0.3729 | 无 | 60个月 |
14 | 洪凯 | 财务负责人 | 2024.06.05-2027.06.04 | - | 127.1614 | 宁波胜诺 | 127.1614 | 0.3503 | 无 | 60个月 |
15 | 周秋月 | 董事会秘书 | 2024.06.05-2027.06.04 | - | 64.0959 | 宁波胜诺、苏州禾芯 | 64.0959 | 0.1766 | 无 | 60个月 |
注1:上表“任职期限”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对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表列示其董事职务的任职期限。注2: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折算,个别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同时,李晓旻、李晓东、乔明胜、牛兴花、洪凯、周秋月等六人通过华泰胜科纳米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限售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员工通过苏州禾芯、宁波胜诺、苏州胜盈合计持有公司9.25%股份。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苏州禾芯
本次发行前,苏州禾芯直接持有公司2,005.238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52%。本次发行后,苏州禾芯仍直接持有公司2,005.238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97%。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苏州禾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YCCE902 |
成立时间 | 2019年5月9日 |
出资额 | 1,720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晓旻 |
住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20幢318-3工位(集群登记)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禾芯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构成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李晓旻 | 普通合伙人 | 128.44 | 7.47% |
2 | 苏州鸢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354.06 | 20.59% |
3 | 钱元清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8.72% |
4 | 李俊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5.81% |
5 | 周兆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5.81% |
6 | 李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95.63 | 5.56% |
7 | 傅方剑 | 有限合伙人 | 90.00 | 5.23% |
8 | WU GENG | 有限合伙人 | 70.00 | 4.07% |
9 | 邵宏伟 | 有限合伙人 | 67.19 | 3.91% |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0 | 郑海鹏 | 有限合伙人 | 56.88 | 3.31% |
11 | FU CHAO | 有限合伙人 | 56.88 | 3.31% |
12 | 邢习廷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91% |
13 | 黄生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2.91% |
14 | 周秋月 | 有限合伙人 | 46.88 | 2.73% |
15 | 王卫国 | 有限合伙人 | 32.00 | 1.86% |
16 | 邢凯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74% |
17 | 佟昆林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74% |
18 | 孙杰 | 有限合伙人 | 28.44 | 1.65% |
19 | 孙军男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87% |
20 | 黄晋华 | 有限合伙人 | 13.75 | 0.80% |
21 | 吴金金 | 有限合伙人 | 10.31 | 0.60% |
22 | 施志洋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58% |
23 | 赵伟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58% |
24 | 何婷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58% |
25 | 方珍燕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58% |
26 | 贺惠明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58% |
27 | 万海松 | 有限合伙人 | 9.00 | 0.52% |
28 | 奚红华 | 有限合伙人 | 9.00 | 0.52% |
29 | 贠丽 | 有限合伙人 | 6.88 | 0.40% |
30 | 陈晶 | 有限合伙人 | 6.88 | 0.40% |
31 | 崔康伟 | 有限合伙人 | 6.88 | 0.40% |
32 | 单伟生 | 有限合伙人 | 6.88 | 0.40% |
33 | 谢紫敏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9% |
34 | 张林华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9% |
35 | 杨敏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9% |
36 | 邱杰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9% |
37 | 徐可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29% |
38 | 赵弇斐 | 有限合伙人 | 3.44 | 0.20% |
39 | 李金磊 | 有限合伙人 | 3.44 | 0.20% |
40 | 牛兴花 | 有限合伙人 | 3.44 | 0.20% |
41 | 刘瑶 | 有限合伙人 | 3.44 | 0.20% |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42 | 窦仁贵 | 有限合伙人 | 3.44 | 0.20% |
43 | 尚袁友 | 有限合伙人 | 3.44 | 0.20% |
44 | 徐万里 | 有限合伙人 | 3.44 | 0.20% |
合计 | 1,720.00 | 100.00% |
苏州鸢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境外员工持股平台HARVEST CHIP SINGAPORE PTE. LTD.持股99.99%的企业,其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构成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李晓旻 | 普通合伙人 | 0.04 | 0.01% |
2 | HARVEST CHIP SINGAPORE PTE. LTD. | 有限合伙人 | 390.00 | 99.99% |
合计 | 390.04 | 10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HARVEST CHIP SINGAPORE PTE. LTD.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构成如下:
序号 | 股东/出资人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出资比例 |
1 | HUA YOUNAN | 164,375 | 23.21% |
2 | ZHANG XI | 134,375 | 18.98% |
3 | LIAO JINZHI | 134,375 | 18.98% |
4 | LIEW YIT MIN | 100,000 | 14.12% |
5 | JASON KAM WENG FATT | 74,375 | 10.50% |
6 | ZHU LEI | 33,750 | 4.77% |
7 | HSIEH CHIA-LUN | 20,000 | 2.82% |
8 | LIU BINGHAI | 20,000 | 2.82% |
9 | 李晓旻 | 26,875 | 3.80% |
合计 | 708,125 | 10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钱元清、李俊、周兆芳、傅方剑、WU GENG、邢习廷、黄生、王卫国、邢凯、佟昆林、孙军男、万海松、奚红华、邱杰等14人系作为外部投资人持有苏州禾芯的财产份额。除该等情况外,苏州禾芯的其他合伙人(包括HARVEST CHIP SINGAPORE PTE. LTD.的出资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职员工。
2、宁波胜诺
本次发行前,宁波胜诺直接持有公司631.2320万股,持股比例为1.74%。本次发行后,宁波胜诺仍直接持有公司631.2320万股,持股比例为1.57%。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宁波胜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AGFY20T |
成立时间 | 2017年12月21日 |
出资额 | 135.3619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晓旻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邻里中心商住楼2号楼399-1室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胜诺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构成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李晓旻 | 普通合伙人 | 33.58 | 24.81% |
2 | 洪凯 | 有限合伙人 | 27.27 | 20.15% |
3 | 郑海鹏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11.08% |
4 | 孙杰 | 有限合伙人 | 13.24 | 9.78% |
5 | 沈亦文 | 有限合伙人 | 12.77 | 9.44% |
6 | 乔明胜 | 有限合伙人 | 9.79 | 7.23% |
7 | 罗晓丹 | 有限合伙人 | 6.99 | 5.17% |
8 | 周秋月 | 有限合伙人 | 2.03 | 1.50% |
9 | 杨敏 | 有限合伙人 | 1.52 | 1.12% |
10 | 张林华 | 有限合伙人 | 1.52 | 1.12% |
11 | 宋健 | 有限合伙人 | 1.40 | 1.03% |
12 | 李先品 | 有限合伙人 | 1.40 | 1.03% |
13 | 陈隆基 | 有限合伙人 | 1.40 | 1.03% |
14 | 刘康辉 | 有限合伙人 | 1.40 | 1.03% |
15 | 牛兴花 | 有限合伙人 | 1.22 | 0.90% |
16 | 赵弇斐 | 有限合伙人 | 1.22 | 0.90% |
17 | 李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74% |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8 | 刘凌霄 | 有限合伙人 | 0.70 | 0.52% |
19 | 何婷 | 有限合伙人 | 0.70 | 0.52% |
20 | 赵伟 | 有限合伙人 | 0.70 | 0.52% |
21 | 刘瑶 | 有限合伙人 | 0.52 | 0.39% |
合计 | 135.36 | 10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沈亦文系作为发行人曾聘请的外部顾问持有宁波胜诺财产份额,除该等情况外,宁波胜诺的其他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职员工。
3、苏州胜盈
本次发行前,宁波胜诺直接持有公司720.3733万股,持股比例为1.98%。本次发行后,宁波胜诺仍直接持有公司720.3733万股,持股比例为1.79%。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苏州胜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XKNGU8L |
成立时间 | 2018年12月7日 |
出资额 | 154.4772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晓旻 |
住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20幢318-6工位(集群登记)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胜盈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构成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李晓旻 | 普通合伙人 | 26.59 | 17.21% |
2 | SHENGYING SINGAPORE PTE. LTD. | 有限合伙人 | 127.89 | 82.79% |
合计 | 154.48 | 100.00% |
SHENGYING SINGAPORE PTE. LTD.系发行人境外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其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构成如下:
序号 | 股东/出资人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出资比例 |
序号
序号 | 股东/出资人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出资比例 |
1 | HUA YOUNAN | 100,000 | 39.10% |
2 | VU CHAU MINH THUY | 30,000 | 11.73% |
3 | LEONG WAI TUCK | 30,000 | 11.73% |
4 | ZHANG XI | 24,453 | 9.56% |
5 | 李晓旻 | 21,514 | 8.41% |
6 | WANG YUZHU | 20,179 | 7.89% |
7 | LIU BINGHAI | 15,874 | 6.21% |
8 | ZHU LEI | 12,366 | 4.83% |
9 | JASON KAM WENG FATT | 1,398 | 0.55% |
合计 | 255,784 | 10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胜盈的合伙人(包括SHENGYINGSINGAPORE PTE. LTD.的出资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职员工。
(二)员工持股的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苏州禾芯、宁波胜诺、苏州胜盈,以及通过前述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其他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6,298.033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33.1149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李晓旻 | 15,893.7232 | 43.79 | 15,893.7232 | 39.41 | 60个月 |
丰年君和 | 2,507.1347 | 6.91 | 2,507.1347 | 6.22 | 12个月 |
江苏鸢翔 | 2,426.6840 | 6.69 | 2,426.6840 | 6.02 | 60个月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深圳高捷 | 2,388.4070 | 6.58 | 2,388.4070 | 5.92 | 12个月 |
苏州禾芯 | 2,005.2382 | 5.52 | 2,005.2382 | 4.97 | 60个月 |
苏纳同合 | 1,748.7321 | 4.82 | 1,748.7321 | 4.34 | 12个月 |
永鑫融畅 | 1,106.9267 | 3.05 | 1,106.9267 | 2.74 | 12个月 |
付清太 | 935.2585 | 2.58 | 935.2585 | 2.32 | 12个月 |
泰达恒鼎 | 744.4877 | 2.05 | 744.4877 | 1.85 | 12个月 |
德开元泰 | 744.2679 | 2.05 | 744.2679 | 1.85 | 12个月 |
苏州胜盈 | 720.3733 | 1.98 | 720.3733 | 1.79 | 60个月 |
宁波胜诺 | 631.2320 | 1.74 | 631.2320 | 1.57 | 60个月 |
南通嘉鑫 | 582.9104 | 1.61 | 582.9104 | 1.45 | 12个月 |
经控晟锋 | 582.2418 | 1.6 | 582.2418 | 1.44 | 12个月 |
永鑫开拓 | 474.8835 | 1.31 | 474.8835 | 1.18 | 12个月 |
毅达服务业 | 465.7931 | 1.28 | 465.7931 | 1.15 | 12个月 |
博雅君子兰 | 401.2640 | 1.11 | 401.2640 | 0.99 | 12个月 |
元禾重元 | 378.4269 | 1.04 | 378.4269 | 0.94 | 12个月 |
李晓东 | 330.2075 | 0.91 | 330.2075 | 0.82 | 60个月 |
毅达宁海 | 232.8966 | 0.64 | 232.8966 | 0.58 | 12个月 |
毅达苏州 | 232.8966 | 0.64 | 232.8966 | 0.58 | 12个月 |
永鑫融慧 | 208.4570 | 0.57 | 208.4570 | 0.52 | 12个月 |
国科鼎智 | 189.2130 | 0.52 | 189.2130 | 0.47 | 12个月 |
海通新能源 | 189.2130 | 0.52 | 189.2130 | 0.47 | 12个月 |
同合智芯 | 108.8941 | 0.3 | 108.8941 | 0.27 | 12个月 |
丰年鑫祥 | 68.2709 | 0.19 | 68.2709 | 0.17 | 12个月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201.6557 | 0.50 | 24个月 |
华泰胜科纳米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326.9823 | 0.81 | 12个月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247.0037 | 0.61 | 6个月 |
小计 | 36,298.0337 | 100.00 | 37,073.6754 | 91.92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257.4732 | 8.08 | 无 |
小计 | - | - | 3,257.4732 | 8.08 | - |
合计 | 36,298.0337 | 100.00 | 40,331.1486 | 100.00 |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李晓旻 | 15,893.7232 | 39.41 | 60个月 |
2 | 丰年君和 | 2,507.1347 | 6.22 | 12个月 |
3 | 江苏鸢翔 | 2,426.6840 | 6.02 | 60个月 |
4 | 深圳高捷 | 2,388.4070 | 5.92 | 12个月 |
5 | 苏州禾芯 | 2,005.2382 | 4.97 | 60个月 |
6 | 苏纳同合 | 1,748.7321 | 4.34 | 12个月 |
7 | 永鑫融畅 | 1,106.9267 | 2.74 | 12个月 |
8 | 付清太 | 935.2585 | 2.32 | 12个月 |
9 | 泰达恒鼎 | 744.4877 | 1.85 | 12个月 |
10 | 德开元泰 | 744.2679 | 1.85 | 12个月 |
合计 | 30,500.8600 | 75.63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286,380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3.11%,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016,557 | 5.00 | 18,310,337.56 | 24 |
2 | 华泰胜科纳米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3,269,823 | 8.11 | 29,689,992.84 | 12 |
合计 | 5,286,380 | 13.11 | 48,000,330.40 | -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华泰创新获配股份数量2,016,557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0%,获配金额18,310,337.56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家园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份数量为3,269,823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8.11%,获配金额29,689,992.84元。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 华泰胜科纳米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设立时间 | 2025年1月21日 |
备案日期 | 2025年1月22日 |
备案编码 | SATN42 |
募集资金规模 | 2,969.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
管理人 |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实际支配主体 |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李晓旻 | 胜科纳米 | 董事长、总经理 | 500 | 16.84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李晓东 | 胜科纳米 | 副总经理 | 940 | 31.66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洪凯 | 胜科纳米 | 财务负责人 | 100 | 3.37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周秋月 | 胜科纳米 | 董事会秘书、法务总监 | 105 | 3.54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乔明胜 | 福建胜科纳米 | 监事会主席、研发部前沿技术部负责人 | 116 | 3.91 | 核心员工 |
6 | 高原 | 新加坡胜科纳米 | 胜科纳米半导体学院副院长 | 100 | 3.37 | 核心员工 |
7 | 朱雷 | 胜科纳米 | 研发部表面分析总监 | 120 | 4.04 | 核心员工 |
8 | 孙杰 | 胜科纳米 | 高级运营总监 | 200 | 6.74 | 核心员工 |
9 | 宋健 | 胜科纳米 | 研发部高级技术经理 | 116 | 3.91 | 核心员工 |
10 | 李先品 | 胜科纳米 | 研发部高级技术经理 | 116 | 3.91 | 核心员工 |
11 | 陈晶 | 胜科纳米 | 高级财务经理 | 168 | 5.66 | 核心员工 |
12 | 周青 | 胜科纳米 | 高级财务经理 | 120 | 4.04 | 核心员工 |
13 | 何婷 | 胜科纳米 | 质量经理 | 104 | 3.50 | 核心员工 |
14 | 牛兴花 | 胜科纳米 | 人事经理、监事 | 164 | 5.52 | 核心员工 |
合计 | 2,969 | 1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新加坡胜科纳米指Wintech Nano-Technology Services PTE. LTD.,系发行人全资孙公司;福建胜科纳米指胜科纳米(福建)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四)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家园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033.114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9.0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2.6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3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331,149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5,286,38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11%;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684,26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684,269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360,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311,35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9,146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49,146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402%,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219%。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1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1元。(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620.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960.8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659.84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2110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及保荐费 | 4,394.48 |
审计及验资费 | 1,185.00 |
律师费 | 806.9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2.26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62.15 |
合计 | 6,960.84 |
注:1、以上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9,659.84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4,425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1年至2024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9785号)。上述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审阅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5]006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3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2108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4年度财务报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2108号)。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年1-12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项目 | 本报告 期末 | 上年度 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27,006.26 | 32,738.70 | -17.51% |
流动负债(万元) | 32,015.30 | 25,131.14 | 27.39% |
总资产(万元) | 149,210.53 | 120,722.93 | 23.6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6.52 | 51.71 | 4.81%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59.39 | 56.79 | 2.6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60,596.60 | 52,168.08 | 16.1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67 | 1.44 | 16.16% |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41,527.19 | 39,398.33 | 5.40% |
营业利润(万元) | 8,982.61 | 11,136.09 | -19.34% |
利润总额(万元) | 8,968.87 | 11,045.61 | -18.8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8,118.12 | 9,853.85 | -17.6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7,251.67 | 8,587.91 | -15.5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2 | 0.27 | -18.5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0 | 0.24 | -16.6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40 | 20.58 | -6.1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2.86 | 17.94 | -5.0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22,143.64 | 23,864.01 | -7.21%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61 | 0.66 | -7.21%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4年末,公司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减少17.51%,主要系2024年公司加大了对苏州总部中心以及深圳、青岛等新建实验室的投入,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有所减少。2024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149,210.53万元,较2023年末增长
23.60%,主要系公司加大了设备投入以及苏州总部中心的建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增加较多,使得期末公司资产总额有所增加。2024年末,公司流动负债较2023年末增加27.39%,主要系公司加大苏州总部中心和子公司建设投入,应付工程及设备款期末余额增加较多。
2024年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0,596.60万元,较2023年末增长16.16%,主要系公司当期盈利情况良好,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527.1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40%。2024年以来AI、通讯、汽车电子等应用蓬勃发展,推动半导体技术朝着先进制程、先进封装等领域持续迭代。在工艺节点不断微缩、产品性能要求持续提升、半导体设备国产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行业内公司研发投入旺盛,公司订单量持续增长。公司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契机,持续加强客户维护和开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老客户维护方面,公司与主要重点客户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对接重点老客户的服务需求,深度参与其新项目研发。以客户H为例,公司依托领先的分析能力,参与该客户多个工艺验证项目,2024年对客户H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新客户开发方面,随着新建实验室陆续投入运行,有效提升了公司检测分析服务半径与竞争力,公司依托核心技术实力和全国多地布局,持续加强新客户开发力度,例如深圳实验室服务的客户I在2024年大规模放量,同时新开拓了润鹏半导体等重点客户,青岛实验室新开拓歌尔股份、擎方科技等重点客户,为业绩贡献了新的增量。2024年度公司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7,251.67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5.56%,主要原因如下:2024年公司顺应半导体检测分析行业蓬勃发展的趋势,积极进行业务布局,新建的深圳、青岛实验室在上半年陆续投产,而市场开拓及产能充分释放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阶段性拖累公司业绩,具体而言深圳、青岛两家子公司2024年合计亏损约1,250万元。此外,公司为未来募投项目投产储备人员力量,2024年下半年以来通过校招等方式新招聘部分人员,使得人员薪酬有所增加。相关下滑因素主要是新产能建设投入带来的短期影响,目前深圳、青岛实验室业务拓展均取得明显进展,其中青岛实验室于2024年8月、9月均已实现单月盈利,深圳实验室收入金额也快速提高,预计2025年全年深圳、青岛实验室均可实现盈利,将为公司业绩贡献新的增量。随着新建实验室产能利用率逐步提高、新客户/新项目持续开拓,未来公司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202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143.64万元,净流入同比小幅下滑7.21%,其中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合计46,640.10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一致,持续保持较好水平,但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支
付的薪酬和税费合计有所增加,使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略有下滑。
三、2025年1-3月财务数据预计情况
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对2025年1-3月业绩进行了初步测算,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1-3月(预计) | 2024年1-3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11,000.00至12,000.00 | 8,676.19 | 26.78%至38.3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50.00至1,200.00 | 858.70 | 10.63%至39.7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00.00至1,050.00 | 630.59 | 26.87%至66.51% |
注:上述2025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5年1-3月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约11,000.00万元至12,000.00万元,同比增幅约为26.78%至38.31%,下游客户检测分析需求持续增长,为公司收入增长提供良好保障,公司与重点客户保持良好合作,积极开拓新客户并取得良好成效。2025年1-3月公司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800.00万元至1,050.00万元,同比增幅约为26.87%至
66.51%,随着公司新建实验室产能利用率逐步提高、新客户以及新项目持续开拓,公司盈利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上述2025年1-3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未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人华泰联合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注) | 10551101040040239 |
2 |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206610100101172544 |
3 |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9010078801600009325 |
注: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故由其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发行人、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项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一)保荐人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李伟、涂清澄
项目协办人:姚泽安
项目组其他成员:杜长庆、夏家瑞、沈树亮、李然和吴莎莎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李伟,联系电话:025-83387759
保荐代表人涂清澄,联系电话:025-8338804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李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蓝特光学首发项目、华兴源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江苏新能首发项目、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南纺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华兴源创首发项目、迪威尔首发项目、翔楼新材首发项目,以及协鑫能科、鸿达兴业、鹏翎股份、云海金属等公司的非公开发行项目。
涂清澄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富淼科技首发项目、昀冢科技首发项目、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扬农化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江苏有线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孚通信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
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6、本人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晓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5、本人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
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苏州禾芯、苏州胜盈、宁波胜诺、江苏鸢翔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丰年君和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企业每股投资成本价格和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之孰高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因减持股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鑫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的,本企业后续减持依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丰年君和的一致行动人丰年鑫祥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企业每股投资成本价格和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之孰高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因减持股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的,本企业后续减持依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
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深圳高捷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企业每股投资成本价格和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之孰高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因减持股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的,本企业后续减持依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苏纳同合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的机构股东同合智芯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与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完成股东名册更新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的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的股东永鑫融畅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与本企业投资入股发行人完成股东名册更新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付清太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机构股东泰达恒鼎、南通嘉鑫、元禾重元、博雅君子兰、永鑫融慧、国科鼎智、海通新能源、毅达服务业、毅达宁海、毅达苏州、经控晟锋、德开元泰、永鑫开拓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FU CHAO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
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HUA YOUNAN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事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ZHANG XI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
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洪凯、周秋月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乔明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
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公司监事牛兴花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公司原董事霍达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事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公司监事邓明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与苏州永鑫融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入股发行人完成股东名册更新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相应方案。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
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3)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4)公司因任何原因无法完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之“1、公司回购股份”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30%。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3)控股股东因任何原因无法完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之“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股价预案》,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的公司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公司将督促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详细了解《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该预案以及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董事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董事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已就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次公开发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以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公告等程序。
3、如本次公开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且本人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本人将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以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等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公开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偿。”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变化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提高。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2、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业绩将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
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约束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一、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一、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一、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针对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21〕第0265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天源评报字〔2021〕第0265号《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21〕第0265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持续有效之承诺。
4、本人愿意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发行人可以暂扣本人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晓东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
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承诺为持续有效之承诺。
4、本人愿意无条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发行人可以暂扣本人自发行人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企业/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所属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本人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股东,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企业/本人保证并促使本企业/本人所属关联方遵守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企业/本人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承诺自本企业盖章/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企业/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6、本企业/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企业/本人应享有的分红(如有)、薪酬及津贴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直至本企业/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十二)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或/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企业/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并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直至本企业/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5、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企业/本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东、江苏鸢翔、苏州禾芯、苏州胜盈、宁波胜诺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本企业确认,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发行人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根据《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加强IPO企业
分红监管有关考虑答记者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指导意见,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审核期间将严格遵守有关意见精神,并保证公司在审期间不进行任何现金分红。”
(十六)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七)关于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制转让、代持及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声明
1、发行人关于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制转让、代持及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声明
“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公司股权清晰,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与其他方的权益安排,也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制转让、代持及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声明
“1、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止,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均系本企业/本人真实持有,未委托任何人或单位以直接或者间接之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亦未接受任何人或单位之委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不涉及任何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与其他方的权益安排。
4、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5、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结构不存在任何优先劣后等结构化安排。
6、本企业/本人投资发行人所用资金均系合法自有资金。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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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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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