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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孚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安孚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安证券现出具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Anfu Battery Technology Co.,Ltd.
证券代码603031.SH
注册资本21,112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文明中路1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北塔1801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青
实际控制人袁永刚、王文娟夫妇
董事会秘书任顺英
联系电话0551-62631389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230031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68号)的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33,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37.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387.2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84.1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703.07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24日到账。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27日出具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3)验字21120008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上述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3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7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5日、 2025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①2023年11月,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庐江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通过获取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②2023年12月,公司已经完成募集资金的置换,将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转入公司的普通账户,至此,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截至2024年5月8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已完成办理上述专户的销户手续,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中,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①2023年12月7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②2023年12月7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③2024年3月1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④2024年4月1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后续安排暨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与南平大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南平大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系为了明确后续交易安排,由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公司与南平大丰签署的协议中,未约定在如下情况下退还履约保证金:2029年3月31日后,如其他交易对方愿意以低于20亿元的价格购买南平大丰持有的亚锦科技19.58%股份,而上市公司届时因自身原因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已就其面临的保证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与南平大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⑤2024年6月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⑥2025年3月2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其他重大事项

2、其他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六、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

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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