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现对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陈国欣先生、独立董事左晓慧女士、非独立董事余斌先生组成,其中陈国欣先生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中有2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占本委员会人数的大多数,其中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024年5月15日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王凯先生、独立董事左晓慧女士和非独立董事余斌先生3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二分之一,并由具备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王凯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审计等事项召开会议,各委员出席了全部会议,各项议案均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时间 | 审议内容 |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2024年3月11日 | 1、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
5、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6、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 2024年3月22日 |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与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2024年4月19日 |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2024年4月29日 |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2024年8月12日 | 1、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2024年10月25日 |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2024年10月29日 |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三、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执业的情形。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各期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等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六)核查公司收购资产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守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审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职能,持续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