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无影响。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无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3月20日,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