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汤新联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汤新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汤新联:
经查,你于2022年3月18日起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科技)独立董事。你的母亲汤映荣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光弘科技”股票情况如下:
2024年8月1日买入9,900股,成交均价20.31元/股,成交金额20.11万元,2024年9月20日买入1,500股,成交均价17.12元/股,成交金额2.57万元。2024年9月30日卖出5,700股,成交均价26元/股,成交金额14.82万元;2024年10月8日卖出5,700股,成交均价31.42元/股,成交金额17.91万元。违规所得10.03万元已上缴光弘科技。
你作为光弘科技独立董事,你的母亲上述交易“光弘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汤新联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汤新联女士及其亲属高度重视广东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汤新联女士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并在发现涉及短线交易第一时间内把买卖公司股票交易的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归公司所有,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汤新联女士及其亲属后续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 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