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关于对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徐刚、李局春、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徐刚、李局春、刘勇:
经查,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或公司)存在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余文胜、总裁徐刚及时任财务总监李局春、刘勇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余文胜、徐刚、李局春、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将以此为鉴,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信披办法》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