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的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前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解释。
2.本次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5.变更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