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监测资
本市场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具体落实舆情工作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主流财经媒体、社交平台、股吧论坛、行业网站等。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作和实施应对方案,认真沟通协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迅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董事会、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并商议处理方案,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持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