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提高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视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领导小组。 |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管理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公司应协调内外宣传策略,确保信息传递的一致性,并秉持真诚态度与媒体、公众进行依法有效的沟通,及时消除疑虑,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三)勇敢面对、主动担当。公司应主动面对危机,积极承担责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将危机视为转机,通过系统的应对策略,将舆情危机转化为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的机遇,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各职能部门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初步分析与整理,并及时汇报至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三)重大舆情需立即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领导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 |
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
责任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