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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0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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