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亚电缆 股票代码:001382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Xinyaguang Cable Co.,Ltd.(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缆”“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公司上市后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根据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
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1,2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6,013.949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7.4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25年3月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8.91倍。
截至2025年3月5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 股票收盘价 (元/股) | 2023年 扣非前 EPS (元/股) | 2023年 扣非后 EPS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 (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 (2023年) |
002498.SZ | 汉缆股份 | 3.48 | 0.2285 | 0.2138 | 15.23 | 16.28 |
603618.SH | 杭电股份 | 7.37 | 0.1961 | 0.1620 | 37.58 | 45.49 |
002882.SZ | 金龙羽 | 17.91 | 0.3770 | 0.3606 | 47.51 | 49.67 |
300933.SZ | 中辰股份 | 7.91 | 0.1424 | 0.0801 | 55.55 | 98.75 |
301082.SZ | 久盛电气 | 15.88 | 0.2239 | 0.2178 | 70.92 | 72.91 |
平均值 | 26.41 | 30.89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3月5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 3:招股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亘古电缆为原A股在审首发企业,2024年6月终止审查,因此未纳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对比。注4:因金龙羽、中辰股份、久盛电气2023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为极端值,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时将上述数据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7.4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8.7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3月5日(T-4日)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8.91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0.8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实施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
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风险因素的描述,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区域市场集中风险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经过长期快速发展,行业中企业的分布区域性明显,已形成以广东、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等为代表的产业集群。由于电缆产品的运输成本较高,电线电缆企业存在明显的运输半径,因此电缆行业存在区域性特征。报告期内,公司在华南地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49,741.18万元、239,801.74万元、230,719.45万元和89,746.8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56%、87.01%、76.78%和76.49%,公司对华南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华南市场对电线电缆的需求量下降或本公司在华南市场的份额下降,且华南以外市场的开拓效果未达预期,将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有所波动,营业总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波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 金额 | 117,660.84 | 301,253.74 | 276,294.35 | 289,326.88 |
同比 | -18.05% | 9.03% | -4.50% |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金额 | 5,528.04 | 16,436.96 | 11,076.19 | 9,644.16 |
同比 | -34.63% | 48.40% | 14.85%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金额 | 5,189.73 | 16,297.29 | 10,739.54 | 9,626.29 |
同比 | -37.88% | 51.75% | 11.56% | - |
如上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总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所波动,其中2024年1-6月
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2024年1-6月,发行人营业总收入同比下降18.05%,主要系受电线电缆产品销量同比减少26.20%所影响,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由于电网订单的履约期存在一定波动,且2023年第2季度对电网客户交付了较多架空导线,使2024年1-6月对电网客户的销量与上年同期存在一定差距;第二,受市场需求波动和铜、铝等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影响,发行人对民用客户的产品销量有所波动。2024年1-6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37.88%,主要系:一方面,因电线电缆产品销量波动导致营业收入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受铜、铝等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影响导致综合毛利率下降至9.96%,导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4.72%。
2024年1-9月,由于原材料市场价格回落、电网客户履约进度等因素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205,113.15万元,同比下降7.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86.30万元,同比下降30.89%,两者的下降幅度较2024年1-6月均有所收窄。2024年度,发行人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283,368.89万元,同比下降5.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69.38万元,同比下降
19.19%,两者的下降幅度进一步收窄。
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原材料价格、销售能力及各种突发因素影响,未来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经营环境,将对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综合经营能力或抗风险能力不足,则会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典型的“料重工轻”的行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超过90%,主要包括铜材、铝材等,其价格波动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营运资金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铜材主要包括铜杆、铜带等,其中铜杆的采购额占
铜材采购额的比例超过90%,受铜材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发行人铜材采购价格亦有所波动,相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报告期内,沪铜连续(CU00.SHF)的平均价格分别为61,025.29元/吨、58,225.43元/吨、60,088.67元/吨和67,610.43元/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较上期的变动幅度分别为-4.59%、3.20%和12.52%,其中2024年5月20日上涨至历史新高78,707元/吨,较2023年均价上涨超过30%,因此报告期内的铜导体产品成本亦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铝材主要包括铝锭、铝杆等,其中铝锭和铝杆的采购额占铝材采购额的比例超过99%,受铝材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发行人铝材采购价格亦有所波动,相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报告期内,沪铝连续(AL00.SHF)的平均价格分别为17,407.41元/吨、17,452.31元/吨、16,508.43元/吨和17,666.75元/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较上期的变动幅度分别为0.26%、-5.41%和7.02%,其中2024年5月30日上涨至19,504元/吨,较2023年均价上涨超过18%,因此报告期内的铝导体产品成本亦有所波动。
上述铜材和铝材市场价格波动,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一方面,部分下游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因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而受到抑制,对发行人的电线电缆产品销量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受部分客户的价格调整机制限制等因素影响,发行人的产品售价变动滞后于铜材、铝材的市场价格变动,但产品成本与铜材、铝材的市场价格紧密联系,导致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仍持续维持高位,且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预计将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一定幅度的下滑。发行人采取了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对措施,但传导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的效果受订单报价时点和原材料采购时点存在时间差、部分订单临时变更交期、原材料价格实时波动、资金周转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所影响。如果未来铜材、铝材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无法通过及时调整产品价格、远期点价等方式转移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影响,则短期内会对公司主要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是从事电线电缆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制造商,主要产品是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架空导线,第一大客户为南方电网。南方电网主要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和港澳地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保障。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南方电网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09%、40.10%、39.04%和38.82%,销售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的比例分别为29.77%、47.73%、46.12%和38.20%,占比较高。如果电网客户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电网客户对电网建设的投资规模减少或者建设速度减缓;或者公司在参与电网客户的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未能中标、中标率较低等导致中标金额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公司未能持续保持与电网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21%、9.85%、11.74%和9.96%,呈现波动趋势,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电网客户调价机制限制、部分订单合同履约期较长、未完全锁定销售订单的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影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上述因素变化带来的影响,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六)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98,730.63万元、76,421.40万元、84,152.80万元和81,908.42万元,金额较大。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且受到客户结算周期、资金安排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款项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出现不利状况,将导致公司面临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电线电缆智能制造项目”“研发试验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市场,可能出现产能过剩、项目盈利能力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八)产业政策风险
自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实施后,“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被列入限制类目录,新建限制类项目将被禁止投资,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公司现有的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生产线被列为限制类项目,系在被列入限制类目录之前建成。根据国家发改委现有产业政策,目前对于限制类项目仅限制新增产能,并未限制原有生产线继续生产经营,但若未来对现有电线电缆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3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2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新亚电缆”,证券代码为“00138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60,139,4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2025年3
月2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21日
(三)股票简称:新亚电缆
(四)股票代码:00138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2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0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13.949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186.0507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860,507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27%,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3.000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陈家锦 | 16,400.0000 | 39.81% | 2028年3月21日 |
陈志辉 | 8,200.0000 | 19.90% | 2028年3月21日 | |
陈伟杰 | 4,100.0000 | 9.95% | 2028年3月21日 | |
陈强 | 4,100.0000 | 9.95% | 2028年3月21日 | |
鸿兴咨询 | 850.0000 | 2.06% | 2028年3月21日 | |
陈少英 | 500.0000 | 1.21% | 2028年3月21日 | |
陈新妹 | 500.0000 | 1.21% | 2028年3月21日 | |
陈金英 | 250.0000 | 0.61% | 2028年3月21日 | |
清远联盈 | 100.0000 | 0.24% | 2026年3月21日 | |
小计 | 35,000.0000 | 84.95%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1,673.9493 | 4.06% | 2025年3月21日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186.0507 | 0.45% | 2025年9月21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4,340.0000 | 10.53% | 2025年3月21日 | |
小计 | 6,200.0000 | 15.05% | - | |
合计 | 41,200.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中的“3.1.2(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
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806号),发行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9,626.29万元、10,739.54万元和16,297.29万元,累计为36,663.12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289,326.88万元、276,294.35万元和301,253.74万元,累计为866,874.97万元,满足上述所选择上市标准的要求。
此外,发行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gdong Xinyaguang Cable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35,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辉 |
成立日期 | 1999年7月2日 |
整体变更 | 2020年12月15日 |
公司住所 | 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
邮政编码 | 511500 |
电话号码 | 0763-3810696 |
传真号码 | 0763-3810696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xinyag.com |
电子信箱 | finance@xinyag.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董事会秘书 | 潘泽国 |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 0763-3810696 |
经营范围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塑料制品业;电力电缆管、线槽管及配件制造;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检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电线电缆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及架空导线等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 止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陈家锦 | 董事长 | 2023.11.28-2026.11.27 | 16,400.00 | 通过鸿兴咨询持股425.00万股 | 16,825.00 | 48.07% | - |
2 | 陈志辉 | 董事、总经理 | 2023.11.28-2026.11.27 | 8,200.00 | 通过鸿兴咨询持股212.50万股 | 8,412.50 | 24.04% | - |
3 | 陈伟杰 | 董事 | 2023.11.28-2026.11.27 | 4,100.00 | 通过鸿兴咨询持股106.25万股 | 4,206.25 | 12.02% | - |
4 | 潘泽国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3.11.28-2026.11.27 | - | 通过清远联盈持股33.00万股 | 33.00 | 0.10% | - |
5 | 蒲丹琳 | 独立董事 | 2023.11.28-2026.11.27 | - | - | - | - | - |
6 | 段礼乐 | 独立董事 | 2023.11.28-2026.11.27 | - | - | - | - | - |
7 | 罗桃 | 独立董事 | 2023.11.28-2026.11.27 | - | - | - | - | - |
8 | 林仲华 | 监事会主席、销售部部长 | 2023.11.28-2026.11.27 | - | 通过清远联盈持股2.00万股 | 2.00 | 0.01% | - |
9 | 王广源 | 监事、信息部部长 | 2023.11.28-2026.11.27 | - | 通过清远联盈持股2.00万股 | 2.00 | 0.01% | - |
10 | 梁启业 | 监事、仓管部副部长 | 2023.11.28-2026.11.27 | - | 通过清远联盈持股2.00万股 | 2.00 | 0.01% | - |
11 | 胡元 | 财务总监 | 2023.11.28-2026.11.27 | - | 通过清远联盈持股3.00万股 | 3.00 | 0.01% | - |
12 | 何云平 | 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 | 2023.11.28-2026.11.27 | - | 通过清远联盈持股4.00万股 | 4.00 | 0.01%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家锦先生、陈志辉先生、陈强先生和陈伟杰先生。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先生、陈志辉先生、陈强先生和陈伟杰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的46.86%、23.43%、11.71%、11.71%股份,并且通过鸿兴咨询间接持有公司2.43%股份。陈家锦先生、陈志辉先生、
陈强先生和陈伟杰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陈家锦,男,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陈志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18021986********,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陈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18021986********,住所:广东省清新县。
陈伟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18021988********,住所:广东省清新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于2020年设立清远联盈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清远联盈持有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0.29%。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认缴出资额 | 200.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2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0MA55NB84XQ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79号金声花园B区首层127#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潘泽国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8日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清远联盈出资人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 性质 | 现任职务 |
1 | 潘泽国 | 66.00 | 33.00 | 普通合伙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 | 陈海祥 | 10.00 | 5.00 | 有限合伙 | 盘具车间主任、低压力缆车间主任 |
3 | 何云平 | 8.00 | 4.00 | 有限合伙 | 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 |
4 | 阮雪娇 | 8.00 | 4.00 | 有限合伙 | 财务部部长 |
5 | 温海燕 | 8.00 | 4.00 | 有限合伙 | 审计部部长 |
6 | 胡元 | 6.00 | 3.00 | 有限合伙 | 财务总监 |
7 | 胡焕生 | 6.00 | 3.00 | 有限合伙 | 销售部副部长 |
8 | 卢国飞 | 6.00 | 3.00 | 有限合伙 | 行政总监 |
9 | 林仲华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销售部部长、监事会主席 |
10 | 潘韫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销售部副部长 |
11 | 李志芬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人力资源部部长 |
12 | 张志敏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副总工程师 |
13 | 王广源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信息部部长、监事 |
14 | 钟广尧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研发中心主任、 技术部部长 |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 性质 | 现任职务 |
15 | 黄熙苟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设备部部长 |
16 | 陈建飞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设备部副部长 |
17 | 梁启业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仓管部副部长、监事 |
18 | 余宏波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生产总监助理、安全督察部副部长、塑料车间主任 |
19 | 李永权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仓管部副部长 |
20 | 陈文燕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交联车间副主任 |
21 | 袁志强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塑料线车间主任 |
22 | 何智勇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裸电线车间主任 |
23 | 朱慧贤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塑料线车间副主任 |
24 | 黄国伟 | 4.00 | 2.00 | 有限合伙 | 保安队队长 |
25 | 丁俊旺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研发中心副主任、技术部副部长、品质控制部副部长 |
26 | 黄锦燕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生产管理部副部长 |
27 | 段先锋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安全督察部副部长 |
28 | 廖灼佳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控缆车间副主任 |
29 | 骆庆潮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交联车间副主任 |
30 | 温苑楠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证券部助理 |
31 | 王优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财务部助理 |
32 | 温永光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采购部专责 |
33 | 白桂珍 | 2.00 | 1.00 | 有限合伙 | 销售部助理 |
合计 | 200.00 | 100.00 | - | - |
(二)人员离职后股份处理
根据《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清远联盈的合伙人必须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其承继主体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如合伙人与发行人或其承继主体及其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退伙,其应在终止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按照《清远市联盈商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规定办理退伙手续。
对于员工离职导致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需要转让、分割或继承的,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主体。
(三)股份限售安排
清远联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清远联盈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清远联盈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陈家锦 | 164,000,000 | 46.86% | 164,000,000 | 39.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陈志辉 | 82,000,000 | 23.43% | 82,000,000 | 19.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陈伟杰 | 41,000,000 | 11.71% | 41,000,000 | 9.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陈强 | 41,000,000 | 11.71% | 41,000,000 | 9.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鸿兴咨询 | 8,500,000 | 2.43% | 8,500,000 | 2.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陈少英 | 5,000,000 | 1.43% | 5,000,000 | 1.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陈新妹 | 5,000,000 | 1.43% | 5,000,000 | 1.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陈金英 | 2,500,000 | 0.71% | 2,500,000 | 0.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清远联盈 | 1,000,000 | 0.29% | 1,000,000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1,860,507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350,000,000 | 100.00% | 351,860,507 | 85.4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6,739,493 | 4.06%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43,400,000 | 10.53% | - |
小计 | - | - | 60,139,493 | 14.60% | - |
合计 | 350,000,000 | 100.00% | 412,000,000 | 100.00% | - |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91,667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陈家锦 | 164,000,000 | 39.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陈志辉 | 82,000,000 | 19.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陈伟杰 | 41,000,000 | 9.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陈强 | 41,000,000 | 9.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鸿兴咨询 | 8,500,000 | 2.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陈少英 | 5,000,000 | 1.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陈新妹 | 5,000,000 | 1.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陈金英 | 2,500,000 | 0.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清远联盈 | 1,000,000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广发证券 | 213,643 | 0.05% | - |
总计 | 350,213,643 | 85.00% | -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2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5.0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4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5.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5.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8.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8.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1.98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40元/股,发行数量为6,2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34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86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348.1449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2,48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3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79503214%,有效申购倍数为3,577.77639倍。
根据《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5年3月13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43,186,357股,缴款认购金额319,579,041.8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213,643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8,600,000股,缴款认购金额137,640,0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广发证券包销,广发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3,643股,包销金额为1,580,958.20元。广发证券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344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808.7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40,071.28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3月1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032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808.7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3,441.0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254.72 |
律师费用 | 537.7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1.32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63.95 |
合计 | 5,808.72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0.9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0,071.2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3元/股(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0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806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Z0023号)。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和2025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2018020129200396348 |
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 | 9550881682683698838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 | 44050176021100001388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02090032541002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2月2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保荐代表人:王志宏、成燕
项目协办人:程雅
联系人:王志宏、成燕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洋、魏应光、别舒啸、仲从甫、叶翔旻、雷丰善、吴瑞轩、王慧珍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广发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志宏、成燕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王志宏,保荐代表人,2015年加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三雄极光IPO项目、东箭科技IPO项目、瑞松科技IPO项目、侨鑫集团公司债券、广州国发公司债券、长隆集团公司债券等多个项目,以及参与了广盐股份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以及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
成燕,保荐代表人,1999年加入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拥有20年以上IPO、再融资、兼并收购等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主持及参与粤水电的改制、辅导及上市申报工作,达意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普邦股份IPO、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智光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贵研铂业配股项目,龙佰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分众传媒借壳七喜股份项目,明道灯光IPO项目,视源股份IPO以及定增项目,美迪西科创板IPO以及定增项目,南网能源IPO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和高效的团队管理能力。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家锦、陈志辉、陈伟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鸿兴咨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发行人股东清远联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陈少英、陈新妹、陈金英、卢国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泽国、林仲华、王广源、梁启业、何云平、胡元(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之一致行动人鸿兴咨询承诺“1、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单位已作出的承诺,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单位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泽国、林仲华、王广源、梁启业、何云平、胡元(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且该减持行为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该预案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若启动条件触发,相关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第一顺位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2)第二顺位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顺位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顺位选择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顺位选择: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公司将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所处行业情况、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且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
①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不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50%: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6、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7、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公司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公司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承诺“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若本公司因过失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公司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及“(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奠定未来快速发展的基础
本次发行后,从短期来看,公司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将随财务费用的降低和流动资金的补充得以缓解;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募投项目的建设落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得以巩固,为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能够有效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股东财富的保值增值。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并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等规定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利益。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和陈伟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新亚光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且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新亚光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新亚光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新亚光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1)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2)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新亚光;(3)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4)其他对维护新亚光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方式;
4、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关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和陈伟杰承诺:
“若公司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承诺全额承担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证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人承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证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
关于本次发行股东相关信息披露,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六)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地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七)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人员,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八)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股东陈少英、陈新妹、陈金英、鸿兴咨询、清远联盈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单位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单位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本单位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十五)关于对业绩下滑情形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和陈伟杰对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四)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家锦、陈志辉、陈强、陈伟杰之一致行动人鸿兴咨询对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